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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的决定

2024-11-30
标 题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的决定
索引号000014349/2024-01901文 号
发布机构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24-11-30 13:18:32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的决定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维护政府文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 〔 2024 〕 28 号)“第二十九条 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要求,现将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藏政发 〔 2015 〕 55 号)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4 年 11 月30日

附件下载:
附件1(财税〔2024〕28号) (1).pdf

附件2(藏政发〔2015〕5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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