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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我市调整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税额标准

我市调整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税额标准

我市调整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税额标准

为了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对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促进矿产资源集约节约和可持续利用,经市财政积极争取,近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调整了我市大理石、花岗石资源税征收标准,由 6 元/ 立方米调整为 10 元/ 立方米,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

执行。预计每年可增加财政收入 19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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