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海唐新媒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段志敏、窦铮、陈敏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北京海唐新媒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段志敏、窦铮、陈敏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北京海唐新媒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段志敏、窦铮、陈敏: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 202 0 至 2022 年度财务报告 存在重大 会计差错,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三条 、 第 五 条规定。时任董事长段志敏、董事会秘书窦铮及财务负责人陈敏 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 、段志敏、窦铮、陈敏 采取出具警示函 的 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 及相关责任人 应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 义务, 确保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