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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对山东金朋健康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山东金朋健康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32号
2022-07-06
索 引 号bm56000001/2022-00010585分 类行政监管措施;行政执法
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2年07月06日
名 称关于对山东金朋健康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2022〕32号主 题 词

关于对山东金朋健康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20 22 〕 32 号

山东金朋健康 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未 按规定 披露 202 1 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 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91 号) 第四十 五 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 应 加强 对 相关法律法规 的 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 2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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