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山东金朋健康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0585 | 分 类 | 行政监管措施;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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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22年07月06日 | |
| 名 称 | 关于对山东金朋健康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2022〕32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山东金朋健康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20 22 〕 32 号
山东金朋健康 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未 按规定 披露 202 1 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 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91 号) 第四十 五 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 应 加强 对 相关法律法规 的 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 2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