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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市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枣政发〔2016〕11号
2016-09-23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市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

调整市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枣政发〔 2016〕1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现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市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枣庄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3日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 调整市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鲁政发〔 2016〕21号)和《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意见》(枣政发〔2013〕28号)有关规定,为理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市与区(市)增值税收入分配关系,制定本过渡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保持现有财力格局不变。在保持现行市以下收入划分体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理顺市与区(市)增值税收入分配关系,确保区(市)财政平稳运行。

(二)调动区(市)发展积极性。除市级保留企业外,按照属地原则将中央下划增值税收入全部下放到区(市),调动各区(市)发展经济和培植财源的积极性,缓解当前经济下行压力。

(三)兼顾好不同区域利益关系。以 2014年为基数,保证市与区(市)既有财力;继续落实省级财政困难区税收返还政策,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

(四)注重做好改革过渡衔接。在调整市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程中,兼顾当前与长远,既与 2013年全市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相衔接,也为下一步贯彻国家和省财税体制改革留出空间。

二、主要内容

(一)以 2014年为基数核定市级返还和区(市)上缴基数。

(二)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实行中央与地方按 50∶50比例分享。

(三)市级保留的石油、石化、保险、证券、联通、移动通信、电信、邮政等企业增值税(含改征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继续作为市级财政收入。

(四)除市级保留企业外的一般企业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继续纳入省、市与区(市)共享收入范围,增量部分按照省、市与区(市) 15:25:60的比例分成。其中,省、市级分成部分,预算执行中作为区(市)财政收入,属地征管、就地缴库,年终由区(市)通过体制结算上解省、市财政。

(五)全市银行业(不含农商银行、村镇银行)营业税以及改征的增值税、枣庄烟草有限公司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仍按属地缴入区(市)级国库,年终由区(市)据实上解市财政,并从计算省、市共享收入增量分享中扣除。

(六)中央从区(市)上划的收入,市级通过基数返还方式补助区(市),确保区(市)既有财力不变。

另外,为支持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做好与 2013年市级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政策衔接,2016—2018年,对省级因2013年体制改革从财政困难区集中的税收收入继续给予全额返还,且在过渡期内,省级暂不参与分享区(市)耕地占用税。

三、实施时间和过渡期限

本方案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同步实施,即自 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过渡期限按照省政府规定执行。届时市级将根据省统一部署,结合市以下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地方税体系建设等改革进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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