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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贡山县耕地占用税征管协作工作机制的通知

贡政办发〔2025〕4号
2025-04-01

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贡山县耕地占用税征管协作工作机制的通知

索引号
015108233-2025-261580

发文机构
贡山县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贡政办发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 号
贡政办发〔2025〕4号

发文日期
2025-04-01 18:13:05

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贡山县耕地占用税征管协作工作机制》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贡山县耕地占用税征管协作工作机制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发布<云南省贯彻落实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有关规定,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非粮化”,加强耕地占用税源头管控,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结合贡山县实际,建立健全耕地占用税征管协作工作机制,整合行政资源、强化源泉控管、实现部门协同、促进依法行政,形成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一、目标任务

加强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体现,是加快构建现代化耕地保护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提升耕地保护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要以加强征管协作和信息共享为抓手,结合部门职能职责,统一目标、配合协作、科学管理,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形成务实高效、运转协调的跨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协同推进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深入开展,推动耕地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共同守护税收和耕地安全。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部门协同管理

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林草局、州生态环境局贡山分局根据涉税信息部门交换机制做好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交换,县税务局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提请相关部门增加其他有关涉税信息的报送,并牵头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密切跟踪关注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进展和政策执行情况,研究解决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按照部门职责对耕地占用税所涉及相关事项和政策进行解释,协同给予纳税人提供与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有关的辅导、培训和咨询服务,有效提升税收共治水平。

(二)建立信息共享和交换机制

1.交换的内容及频次

各部门间采取定期交换、实时交换两种方式交换耕地占用税有关信息。具体的职责和信息交换内容见《贡山县耕地占用税各部门具体职责及涉税信息交换明细表》(附件1)。

(1)定期交换

每季度终了10日内,县税务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林草局、州生态环境局贡山分局定期交换以下涉税信息:

县税务局按部门所需依法依规提供纳税人耕地占用税的征、免、退税情况。

县自然资源局向县税务局提供全县农用地转用信息(附件2)、城市和村庄集镇按批次建设用地转而未供信息,经批准临时占地信息(附件3),改变原占地用途信息,未批先占农用地查处信息;土地压占、损毁信息;土地复垦、草原使用权证发放等信息。

县发改局向县税务局提供经过云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的重点建设工程立项审批登记信息。

县林草局向县税务局提供批准的占用林地或临时占用林地信息。

州生态环境局贡山分局向县税务局提供全县土壤污染相关信息。

县农业农村局向县税务局提供全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信息、水域滩涂养殖证发放等信息。

县水利局向县税务局提供县级直管项目占用耕地建设水利工程信息。

(2)实时交换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在查处未批先占农用地、用地人改变原占地用途、污染和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等情形后,应于查处后10日内书面告知同级税务机关,并提供《未批先占农用地查处信息表》(附件4)《用地人改变占地用途查处信息表》(附件5)和《土地损毁、土壤污染查处信息表》(附件6)。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认定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土地后,应于认定复垦后1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土地复垦信息表》(附件7)。

2.交换路径及其他要求

各有关部门采取纸质、介质、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传递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强化信息共享,纵深推进征管协作,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稳步提升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水平。

(三)强化重点工作配合

1.加强耕地占用税纳税主体管理

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准确界定耕地占用税纳税主体。对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2.按规定制发《办理占用耕地手续通知书》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办理占用耕地手续通知书(样式)的通知》(云自然资耕保〔2021〕452号)规定,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占地类型、占地面积和占地时间等纳税申报数据材料以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为准;未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材料信息不完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出具认定意见。

3.严格落实“先税后证”政策

单位和个人临时占用耕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通知其办理耕地占用手续时,应同时通知同级税务机关,并严格执行“先税后证”政策。除《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不缴纳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占用耕地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耕地占用税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书。属于《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规定免税情形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完毕并已加盖章戳的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回执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书。

未履行上述规定造成耕地占用税税款流失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主动配合税务机关追征税款和滞纳金。

4.严格落实涉税信息复核认定程序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按规定制作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复核认定提请文书,提请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进行复核。自然资源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收到税务机关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书面复核意见。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就下列情形向相关部门提出复核申请:1.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2.纳税人已申请用地但尚未获得批准先行占地开工,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3.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大于批准占用耕地面积,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4.纳税人未履行报批程序擅自占用耕地,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5.其他应提请相关部门复核的情形。

5.规范复垦退税相关程序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草、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认定已恢复耕地种植条件的,可以重新进行耕种。纳税人符合《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一条、《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退税的,税务机关凭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和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全额退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明确牵头内设机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定期协商,指定负责人和联络人进行具体工作对接,稳步推进耕地占用税征管协作工作机制。

(二)统一思想认识。耕地占用税是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耕地占用税征管对保护耕地、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加强税源管理、防止税收流失的重要性,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形成各司其职、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加强耕地占用税源头管控。

(三)保障数据安全。各部门在信息交换和共享过程中,应当严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做好涉密信息的保密工作。相关共享信息只能用于税源管理、税收分析、税收风险防控、耕地保护等工作,不得用于行政职能之外的其他用途。

附件:1.贡山县耕地占用税各部门具体职责及涉税信息交换明细表

2.农用地转用信息表(样表)

3.临时用地信息表(样表)

4.未批先占农用地查处信息表(样表)

5.用地人改变占地用途查处信息表(样表)

6.土地损毁、土壤污染查处信息表(样表)

7.土地复垦信息表(样表)

附件1

贡山县耕地占用税各部门具体职责及

涉税信息交换明细表

单位名称具体职责和信息交换内容政策依据
税务局1.按各部门所需,依法依规提供纳税人耕地占用税的征、免、退税情况; 2.依法征收管理耕地占用税,严格组织收入;3.推动耕地占用税征管协作工作机制运行;4.比对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数据,定期传递纳税申报异常数据给相关部门;5.对复核反馈异常的数据依法处理;6.及时提供税收征管和稽查中发现的纳税人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私改用途等违法用地信息给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耕地占用税法》第13条 《实施办法》第30条
发改局向税务局提供经过云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的重点建设工程立项审批登记信息。《云南省贯彻落实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第18条
自然资源局1.向税务局提供农用地转用信息、城市和村庄集镇按批次建设用地转而未供信息,经批准临时占地信息,改变原占地用途信息,未批先占农用地查处信息;土地压占、损毁信息;土地复垦、草原使用权证发放等信息; 2.联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损毁耕地情形和时间进行认定,并及时向税务局传递相关认定信息; 3.落实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制度; 4.落实“先税后证”制度; 5.配合税务局做好耕地占用税复核工作、认定工作,并出具书面复核意见。《耕地占用税法》第10条、第13条 《实施办法》第18条、第19条、第27条、第30条、第31条、第32条
农业农村局1.向税务局提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信息、水域滩涂养殖证发放等信息; 2.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损毁耕地情形和时间进行认定。《耕地占用税法》第13条 《实施办法》第18条、第19条、第27条、第30条、
水利局向税务局提供占用耕地建设水利工程信息等。《耕地占用税法》第2条、第7条、第13条 《实施办法》第15条、第30条
林草局向税务部门提供批准的占用林地或临时占用林地信息。《耕地占用税法》第13条 《实施办法》第21条、第22条、第30条
生态环境局1.向税务局提供土壤污染相关信息等; 2.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因污染损毁耕地依法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情形和时间进行认定。《耕地占用税法》第13条 《实施办法》第19条、第27条、第30条

附件2

农用地转用信息表(样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序号用地申请人 (纳税义务人)批次(项目)名称批准文号批准日期农用地转用面积农用地转用面积 (园地、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备注
耕地其中:永久 基本农田
1
2
3
4
5
6
7

备注:统计时间以向用地申请人送达办理占用耕地手续书面通知的时间为准。

附件3

临时用地信息表(样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序号临时用地人项目 名称批准用地文号项目规划用途临时占用批准时间临时占用批准面积临时占用批准面积(园地、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临时占用批准用地期限 (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农用地坐落位置备注
耕地其中:永久 基本农田
1
2
3
4
5
6
7

附件4

未批先占农用地查处信息表(样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序号实际占地人证件类型证照号码实际占地 日期实际占用面积实际占用面积 (园地、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农用地坐落位置备注
耕地其中:永久 基本农田
1
2
3
4
5
6
7

附件5

用地人改变占地用途查处信息表(样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序号改变前项目名称改变后项目名称改变用途时间批准 文号项目规划用途批准 时间改变用途土地面积改变用途土地面积 (园地、林地、草地等 其他农用地)土地坐落位置备注
耕地其中:永久基本农田
1
2
3
4
5
6
7

附件6

土地损毁、土壤污染查处信息表(样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序号实际损毁、 污染人实际损毁、 污染时间实际损毁、污染面积实际损毁、污染面积 (园地、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农用地坐落位置备注
耕地其中:永久基本 农田
1
2
3
4
5
6
7

附件7

土地复垦信息表(样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序号土地复垦 义务人证件类型证照号码临时占用批准时间临时占用批准面积临时占用批准面积 (园地、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临时占用期满时间土地复垦面积土地复垦面积(园地、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地复垦合格时间农用地 坐落位置备注
耕地其中:永久 基本农田耕地其中:永久 基本农田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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