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非税收入票据核销销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规划、计划信息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非税收入票据核销销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非税收入票据核销销毁工作的通知》(鲁财票〔2017〕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1.各区市、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的要求,认真做好票据清理。凡因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停征、取消,单位不再使用相关非税收入票据的,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变更手续,核销、销毁票据。坚决杜绝空白票据流失,不得使用非税收入票据继续收取已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2.市直各票据使用单位变更手续及票据核销、销毁,直接到市财政局办理。
3.区市所属票据使用单位变更手续、票据核销由各区市财政局负责,需销毁的票据由各区市财政局核销后,统一到市财政局办理销毁手续。
4.各区市财政局于12月15日前,将票据核销、销毁情况书面报送市财政局。
联系人:市财政局综合处王春暖、王培林
联系电话:85855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