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富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
通知公告
水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富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
随着水富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进一步调整,水富的城市城镇职能结构逐步优化,发展空间布局更加细化,原执行的《水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富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水政发〔2023〕13号)中所涉及的土地地域范围与当前新规划不相符,导致税收调节经济职能作用弱化。为更好适应城市规划发展,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资源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城市、建制镇有关规划和实际情况,制定本通知。
一、征收范围
(一)城市征收范围水富市中心城区包括云富街道和向家坝镇部分区域,北至金沙江,东至横江,南至周家湾,西至岩上,包括云富、温泉、高滩、邵女坪组团,上泉、楼坝、张滩工业园区。
(二)建制镇征收范围建制镇包括太平镇和两碗镇。具体详见附件。
二、税额标准
根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昭通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函》(云地税函〔2014〕48号),水富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城市一级土地为10元/平方米·年,城市二级土地为6元/平方米·年,城市三级土地为4元/平方米·年,城市四级土地为2元/平方米·年;建制镇一级土地为1元/平方米·年、二级土地为0.8元/平方米·年。
三、征收机关
凡在上述征收范围以内,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水富市税务局。
四、其他规定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水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富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水政发〔2023〕13号)同时废止。
附件: 水富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明细表(2025).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