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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2〕44号
2012-09-05
发文机关: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成文日期: 2012-08-07
发文字号: 鲁人社发〔2012〕44号发布日期: 2012-09-05
标 题: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2〕44号

各市人民政府:

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6号),结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各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见附件)。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失业保险金调整标准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八月七日

(2012年8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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