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百市税稽罚告〔2024〕10号)
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百市税稽罚告〔2024〕10号)
广西百晟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51000077121839Y)
对 你公司 (地址: 百色市右江区城市花园凯旋宫五幢70号 )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 四 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经检查发现存在的税务违法问题
2013年9 月 至 2015年 12月期间 你公司 通过私设“账外账”,利用 法定代表人李冠华 个人银行账户收 讫 货款方式账外销售货物,在账簿上不列 销 售 收入 共11552472.06元,未进行纳税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主营业务收入 9989798.02 元(不含税),具体情况如下
1.2013年9至12月期间,你公司通过私设“账外账”,利用 法定代表人李冠华 个人银行账户收 讫 货款方式账外销售货物,在账簿上不列 销 售 收入 1570574.98 元,未进行纳税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主营业务收入 1458262.05 元(不含税),具体情况如下:
(1) 2013年9月,你公司 账外销售货物并利用 法定代表人李冠华 个人银行账户 收讫 货款 68752 8. 82 元,该 货款在账簿上不列销售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
经核查,201 3 年 9 月 你公司 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 应税销售收入 667503.71 元 { 68752 8. 82 ÷(1+ 3 %) }。
(2) 2013年 10 月,你公司 账外销售货物并利用 法定代表人 李冠华个人银行账户 收讫 货款 310038.16 元,该 货款在账簿上不列销售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
经核查,201 3 年 10 月 你公司 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 301007.92 元 { 310038.16 ÷(1+ 3 %) }。
( 3 ) 2013年11月,你公司 账外销售货物并利用 法定代表人 李冠华个人银行账户 收讫 货款 183808.00 元,该 货款在账簿上不列销售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
经核查,2 013年11月 你公司 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157100.85元 { 183808.00÷(1+ 17 %) }。
( 4 ) 2013年1 2 月,你公司 账外销售货物并利用 法定代表人 李冠华个人银行账户 收讫 货款 389200.00元,该货款 在账簿上不列销售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
经核查,2 013年1 2 月 你公司 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 332649.57 元 { 389200.00 ÷(1+ 17 %) }。
2.2014年1至12月期间,你公司通过私设“账外账”,利用 法定代表人李冠华 个人银行账户收 讫 货款方式账外销售货物,在账簿上不列 销售收入 6279356.08 元,未进行纳税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主营业务收入 5366971.01 元(不含税),具体情况如下:
( 1 ) 201 4 年 1 月,你公司 账外销售货物并利用 法定代表人 李冠华个人银行账户 收讫 货款 955019.00 元,该货款 在账簿上不列销售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
经核查,201 4 年 1 月 你公司 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 816255.56 元 { 955019.00 ÷(1+ 17 %) }。
( 2 ) 201 4 年 2 月,你公司 账外销售货物并利用 法定代表人 李冠华个人银行账户 收讫 货款 83956.00元,该货款 在账簿上不列销售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
经核查,201 4 年 2 月 你公司 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 71757.26 元 { 83956.00 ÷(1+ 17 % }。
( 3 ) 201 4 年 3 月,你公司 账外销售货物并利用 法定代表人 李冠华个人银行账户 收讫 货款 624478.00元,该货款 在账簿上不列销售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
经核查,201 4 年 3 月 你公司 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533741.88 元 { 624478.00 ÷(1+ 17 % }。
( 4 ) 201 4 年 4 月,你公司 账外销售货物并 利用 法定代表人 李冠华个人银行账户 收讫 货款 584535.00元,该货款 在账簿上不列销售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
经核查,201 4 年 4 月 你公司 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499602.56元 { 584535.00 ÷(1+ 17 % }。
( 5 ) 201 4 年 5 月,你公司 账外销售货物并 利用 法定代表人 李冠华个人银行账户 收讫 货款 2 5 5579.00元,该货款 在账簿上不列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
经核查,201 4 年 5 月 你公司 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 218443.59 元 { 2 5 5579.00 ÷(1+ 17 % ) }。
( 6 ) 201 4 年 6 月,你公司 账外销售货物并 利用 法定代表人 李冠华个人银行账户 收讫 货款 7 36938.00元,该货款 在账簿上不列销售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
经核查,201 4 年 6 月 你公司 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 629861.54 元 { 736938 ÷(1+ 17 %) }。
( 7 ) 201 4 年 7 月,你公司 账外销售货物并 利用 法定代表人 李冠华个人银行账户 收讫货款362420.00元,其中21965.92元已在本期进行纳税申报,其余 340454.08 元 ( 362420.00- 21965.92)在账簿上不列销售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
经核查,201 4 年 7 月 你公司 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 290986.39 元 { 340454.08 ÷(1+ 17 %) }。
( 8 ) 201 4 年 8 月,你公司 账外销售货物并 利用 法定代表人 李冠华个人银行账户 收讫 货款 4 20602.00元,该货款 在账簿上不列销售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
经核查,201 4 年 8 月 你公司 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 359488.89 元 { 4 20602.00 ÷(1+ 17 %) }。
( 9 ) 201 4 年 9 月,你公司 账外销售货物并 利用 法定代表人 李冠华个人银行账户 收讫 货款 303277.00 元,该 货款 在账簿上不列销售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
经核查,201 4 年 9 月 你公司 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收入 259211.11 元 { 303277.00 ÷(1+ 17 %) }。
( 10 ) 201 4 年 10 月,你公司 账外销售货物并 利用 法定代表人 李冠华个人银行账户 收讫 货款 3 33213.00元,该货款 在账簿上不列销售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
经核查,201 4 年 10 月 你公司 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 284797.44 元 { 3 33213.00 ÷(1+ 17 %) }。
( 11 ) 201 4 年 11 月,你公司 账外销售货物并 利用 法定代表人 李冠华个人银行账户 收讫 货款 687579.00 元,该货款 在账簿上不列销售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
经核查,201 4 年 11 月 你公司 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 587674.36 元 { 687579.00 ÷(1+ 17 %) }。
( 12 ) 201 4 年 12 月,你公司 账外销售货物并 利用 法定代表人 李冠华个人银行账户 收讫 货款 953726.00 元,该 货款 在账簿上不列销售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
经核查,201 4 年 12 月 你公司 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收入 815150.43 元 { 953726.00 ÷(1+ 17 %) }。
3.2015年1至12月期间,你公司通过私设“账外账”,利用 法定代表人 李冠华个人银行账户 收 讫 货款方式账外销售货物,在账簿上不列 销售收入 共 3702541.00 元,未进行纳税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主营业务收入 3164564.96 元(不含税),具体情况如下:
( 1 ) 201 5 年 1 月,你公司 账外销售货物并 利用 法定代表人 李冠华个人银行账户 收讫货款 588684.00 元,该货款 在账簿上不列销售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
经核查,201 5 年 1 月 你公司 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 503148.72 元 { 588684.00 ÷(1+ 17 %) }。
( 2 ) 201 5 年 2 月,你公司 账外销售货物并 利用 法定代表人 李冠华个人银行账户 收讫货款 共 492447. 00 元,该 货款 在账簿上不列销售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
经核查,201 5 年 2 月 你公司 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收入 420894.87 元 { 492447. 00 ÷(1+ 17 %) }。
( 3 ) 201 5 年 3 月,你公司 账外销售货物并 利用 法定代表人 李冠华个人银行账户 收讫货款352520.00元,该 货款 在账簿上不列销售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
经核查,201 5 年 3 月 你公司 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301299.15 元 { 352520.00 ÷(1+ 17 %) }。
( 4 ) 201 5 年 4 月,你公司 账外销售货物并 利用 法定代表人 李冠华个人银行账户 收讫货款 507590.00 元,该 货款 在账簿上不列销售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
经核查,201 5 年 4 月 你公司 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收入 433837.61 元 { 507590.00 ÷(1+ 17 %) }。
( 5 ) 201 5 年 5 月,你公司 账外销售货物并 利用 法定代表人 李冠华个人银行账户 收讫货款355274.00元,该 货款 在账簿上不列销售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
经核查,201 5 年 5 月 你公司 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303652.99元 { 355274.00 ÷(1+ 17 %) }。
( 6 ) 201 5 年 6 月,你公司 账外销售货物并 利用 法定代表人 李冠华个人银行账户 收讫货款 356850.00 元,该 货款 在账簿上不列销售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
经核查,201 5 年 6 月 你公司 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 305000.00 元 { 356850.00 ÷(1+ 17 %) }。
( 7 ) 201 5 年 7 月,你公司 账外销售货物并 利用 法定代表人 李冠华个人银行账户 收讫货款415353.0 0 元,该 货款 在账簿上不列销售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
经核查,201 5 年 7 月 你公司 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355002.56元 { 415353.00 ÷(1+ 17 %) }。
( 8 ) 201 5 年 8 月,你公司 账外销售货物并 利用 法定代表人 李冠华个人银行账户 收讫货款317300.00元,该 货款 在账簿上不列销售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
经核查,201 5 年 8 月 你公司 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271196.58元 { 317300.00 ÷(1+ 17 %) }。
( 9 ) 201 5 年 9 月,你公司 账外销售货物并 利用 法定代表人 李冠华个人银行账户 收讫货款237223.00元,该 货款 在账簿上不列销售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
经核查,201 5 年 9 月 你公司 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202754.70元 { 237223.00 ÷(1+ 17 %) }。
( 10 ) 201 5 年 11 月,你公司 账外销售货物并 利用 法定代表人 李冠华个人银行账户 收讫货款79300.00元,该 货款 在账簿上不列销售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
经核查,201 5 年 11 月 你公司 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67777.78元 { 79300.00 ÷(1+ 17 %) }。
(二)上述违法行为 造成少申报 纳税情况
- 增值税
对你公司 2013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在账簿上不列销售收入共11552472.06元,未进行纳税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主营业务收入9989798.02元(不含税) 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8号 ) 第一条、第二条第 一款第(一) 项、 第四条、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 第三条第一款 、 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的规定,结合 你公司 2013年11月至2015年12月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情况,应调增 你公司 2013年9月至2015年12月销项税额(增值税应纳税额),具体情况如下:
(1)对 你公司 2013年9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 667503.71 元,应调增增值税应纳税额 20025.11 元;
(2)对 你公司 2013年10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 301007.92 元,应调增增值税应纳税额 9030.24 元;
(3)对 你公司 2013年11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157100.85元,应调增销项税额26707.14元;
(4)对 你公司 2013年12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332649.57元,应调增销项税额56550.43元;
(5)对 你公司 2014年1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 816255.56 元,应调增销项税额 138763.45 元;
(6)对 你公司 2014年2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 71757.26 元,应调增销项税额 12198.73 元;
(7)对 你公司 2014年3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 533741.88 元,应调增销项税额 90736.12 元;
(8)对 你公司 2014年4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 499602.56 元,应调增销项税额 84932.44 元;
(9)对 你公司 2014年5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 218443.59 元,应调增销项税额 37135.41 元;
(10)对 你公司 2014年6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 629861.54 元,应调增销项税额 107076.46 元;
(11)对 你公司 2014年7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 290986.39 元,应调增销项税额 49467.69 元;
(12)对 你公司 2014年8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 359488.89 元,应调增销项税额 61113.11 元;
(13)对 你公司 2014年9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收入 259211.11 元,应调增销项税额 44065.89 元;
(14)对 你公司 2014年10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 284797.44 元,应调增销项税额 48415.56 元;
(15)对 你公司 2014年11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 587674.36 元,应调增销项税额 99904.64 元;
(16)对 你公司 2014年12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收入 815150.43 元,应调增销项税额 138575.57 元;
(17)对 你公司 2015年1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 503148.72 元,应调增销项税额 85535.28 元;
(18)对 你公司 2015年2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收入 420894.87 元,应调增销项税额 71552.13 元;
(19)对 你公司 2015年3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 301299.15 元,应调增销项税额 51220.86 元;
(20)对 你公司 2015年4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收入 433837.61 元,应调增销项税额 73752.39 元;
(21)对 你公司 2015年5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303652.99元,应调增销项税额51621.01元;
(22)对 你公司 2015年6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 305000.00 元,应调增销项税额 51850.00 元;
(23)对 你公司 2015年7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 355002.56 元,应调增销项税额 60350.44 元;
(24)对 你公司 2015年8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271196.58元,应调增销项税额46103.42元;
(25)对 你公司 2015年9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202754.70元,应调增销项税额34468.30元;
(26)对 你公司 2015年1 1 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67777.78元,应调增销项税额11522.22元;
经 计算 调整后 你公司 以上行为共造成少缴增值税 1250069.12 元,具体情况如下;
2014年少缴增值税 678078.78元,其中:2月 75193.33 元、3月 90579.71 元、5月53093.96 元、6月191444.77 元、7月 21411.37 元、8月6712.22 元、9月44065.89元、10月9102.59 元、11月48438.71元、12月 138036.23 元。
2015年少缴增值税 571990.34 元,其中:2月 10779.94 元、3月 54206.47 元、4月 73752.39 元、5月164494.36 元、7月 115367.54 元、8月104521.62 元、11月48868.02 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经查实,你公司 2014至2015年期间 少缴 增值税 1250069.12 元,其中201 4 年 2 至12月 少缴 增值税 678078.78 元,201 5 年 2 至1 1 月 少缴 增值税 571990.34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公司 2014至2015年期间 按 7%税率随增值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你公司 2014至2015年期间共 少缴 城市维护建设税 87504.85 元,其中: 201 4 年 少缴 城市维护建设税 47465.52 元,201 5 年 少缴 城市维护建设税 40039.33 元。
3.企业所得税
(1) 鉴于你公司账外销售收入 相关 成本资料、费用凭证残缺不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9 号) 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 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62 号) 第四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依法核定你公司 2013至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根据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条、第八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 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 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地税发 〔200 8 〕 72号)的规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核定企业 所得税 应税所得率 幅度标准 为 4% ~15%,对你公司按4%应税所得率核定 你公司 2013至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过程如下:
① 2013年度
你公司2013年度申报营业收入 5350380.66元,查实核增 2013年度 营业 收入14 58262.05 元,检查核实你公司 201 3 年度应税 营业 收入 应为 680864 2.71 元(5350380.66+14 58262.05 ),核定你公司 201 3 年度 所得税 应纳税额=680864 2.71 × 4% × 25%= 68086.43 (元)。
你公司申报 2013年度 已交企业所得税 0.00元,你公司少缴 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 68086.43-0.00= 68086.43 (元)。
② 2014年度
你公司2014年度申报营业收入 22749623.56元,查实核增 2014年度 营业 收入 5366971.01 元,检查核实你公司 201 4 年度应税 营业 收入 应为 28116594.57 元(22749623.56+ 5366971.01 ),核定 201 4 年度 所得税 应纳税额= 28116594.57 × 4% × 25%=281165.95 (元)。
你公司申报 2014年度 已交企业所得税 0.00元,你公司少缴 201 4 年度企业所得税=281165.95-0.00=281165.95 (元)。
③ 2015年度
你公司2015年度申报营业收入 2819899.63元,查实核增 2015年度 营业 收入 3164564.96 元,检查核实你公司 201 4 年度应税 营业 收入 应为 5984464.59 元(2819899.63+ 3164564.96 ),核定 201 5 年度 所得税 应纳税额= 5984464.59 × 4% × 25%=59844.65 (元)。
你公司申报 2015年度 已交企业所得税 6501.27 元,你公司少申报 201 4 年度企业所得税 59844.65- 6501.27=53343.38 (元)。
综合上述第 ① 至 ③ 项,你公司少缴2013至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402595.76元。
(二)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 你公司 税务登记信息表、纳税人税务登记变更清册、 法人及财务人员 身份证 明 、工商登记资料、一般纳税人认定信息清册等证据资料。
2.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缴税情况说明等证据资料。
- 你公司 及相关人员银行流水等证据资料。
4.2013 年度至2015年度“001 账套”科目总账、“001 账套”科目明细账、“001 账套” 相关科目记账凭证、现场笔录等证据资料。
5.2013年度至 2015年度“0001 账套”科目总账、“0001 账套”科目明细账、“0001 账套”相关科目记账凭证等证据资料。
6.《2013 年至2015年各客户对数表》等证据资料。
- 相关涉案人员 提交的 《个人说明情况》与《物品交接签收条》、《事情简述》 、 《说明》等证据资料。
- 相关涉案人员 的询问笔录。
9.其他证据资料。
(三)处理及依据
对你公司 2013年9 月 至 2015年 12月期间,通过私设“账外账”,利用 法定代表人李冠华 个人银行账户收 讫 货款方式账外销售货物,在账簿上不列 销 售 收入 共11552472.06元,造成少缴的增值税1250069.12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7504.85元,企业所得税402595.76元,共计1740169.73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定性为偷税,偷税金额合计 1740169.73元。
(四)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对你公司偷税 1740169.73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1740169.73元 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拟处罚金额为870084.88元。
三 、 你公司 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四 、若拟对 你公司 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享 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 工作日 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百市税稽罚告〔2024〕10号)
广西百晟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51000077121839Y)
对 你公司 (地址: 百色市右江区城市花园凯旋宫五幢70号 )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 四 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经检查发现存在的税务违法问题
2013年9 月 至 2015年 12月期间 你公司 通过私设“账外账”,利用 法定代表人李冠华 个人银行账户收 讫 货款方式账外销售货物,在账簿上不列 销 售 收入 共11552472.06元,未进行纳税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主营业务收入 9989798.02 元(不含税),具体情况如下
1.2013年9至12月期间,你公司通过私设“账外账”,利用 法定代表人李冠华 个人银行账户收 讫 货款方式账外销售货物,在账簿上不列 销 售 收入 1570574.98 元,未进行纳税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主营业务收入 1458262.05 元(不含税),具体情况如下:
(1) 2013年9月,你公司 账外销售货物并利用 法定代表人李冠华 个人银行账户 收讫 货款 68752 8. 82 元,该 货款在账簿上不列销售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
经核查,201 3 年 9 月 你公司 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 应税销售收入 667503.71 元 { 68752 8. 82 ÷(1+ 3 %) }。
(2) 2013年 10 月,你公司 账外销售货物并利用 法定代表人 李冠华个人银行账户 收讫 货款 310038.16 元,该 货款在账簿上不列销售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
经核查,201 3 年 10 月 你公司 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 301007.92 元 { 310038.16 ÷(1+ 3 %) }。
( 3 ) 2013年11月,你公司 账外销售货物并利用 法定代表人 李冠华个人银行账户 收讫 货款 183808.00 元,该 货款在账簿上不列销售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
经核查,2 013年11月 你公司 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157100.85元 { 183808.00÷(1+ 17 %) }。
( 4 ) 2013年1 2 月,你公司 账外销售货物并利用 法定代表人 李冠华个人银行账户 收讫 货款 389200.00元,该货款 在账簿上不列销售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
经核查,2 013年1 2 月 你公司 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 332649.57 元 { 389200.00 ÷(1+ 17 %) }。
2.2014年1至12月期间,你公司通过私设“账外账”,利用 法定代表人李冠华 个人银行账户收 讫 货款方式账外销售货物,在账簿上不列 销售收入 6279356.08 元,未进行纳税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主营业务收入 5366971.01 元(不含税),具体情况如下:
( 1 ) 201 4 年 1 月,你公司 账外销售货物并利用 法定代表人 李冠华个人银行账户 收讫 货款 955019.00 元,该货款 在账簿上不列销售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
经核查,201 4 年 1 月 你公司 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 816255.56 元 { 955019.00 ÷(1+ 17 %) }。
( 2 ) 201 4 年 2 月,你公司 账外销售货物并利用 法定代表人 李冠华个人银行账户 收讫 货款 83956.00元,该货款 在账簿上不列销售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
经核查,201 4 年 2 月 你公司 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 71757.26 元 { 83956.00 ÷(1+ 17 % }。
( 3 ) 201 4 年 3 月,你公司 账外销售货物并利用 法定代表人 李冠华个人银行账户 收讫 货款 624478.00元,该货款 在账簿上不列销售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
经核查,201 4 年 3 月 你公司 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533741.88 元 { 624478.00 ÷(1+ 17 % }。
( 4 ) 201 4 年 4 月,你公司 账外销售货物并 利用 法定代表人 李冠华个人银行账户 收讫 货款 584535.00元,该货款 在账簿上不列销售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
经核查,201 4 年 4 月 你公司 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499602.56元 { 584535.00 ÷(1+ 17 % }。
( 5 ) 201 4 年 5 月,你公司 账外销售货物并 利用 法定代表人 李冠华个人银行账户 收讫 货款 2 5 5579.00元,该货款 在账簿上不列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
经核查,201 4 年 5 月 你公司 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 218443.59 元 { 2 5 5579.00 ÷(1+ 17 % ) }。
( 6 ) 201 4 年 6 月,你公司 账外销售货物并 利用 法定代表人 李冠华个人银行账户 收讫 货款 7 36938.00元,该货款 在账簿上不列销售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
经核查,201 4 年 6 月 你公司 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 629861.54 元 { 736938 ÷(1+ 17 %) }。
( 7 ) 201 4 年 7 月,你公司 账外销售货物并 利用 法定代表人 李冠华个人银行账户 收讫货款362420.00元,其中21965.92元已在本期进行纳税申报,其余 340454.08 元 ( 362420.00- 21965.92)在账簿上不列销售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
经核查,201 4 年 7 月 你公司 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 290986.39 元 { 340454.08 ÷(1+ 17 %) }。
( 8 ) 201 4 年 8 月,你公司 账外销售货物并 利用 法定代表人 李冠华个人银行账户 收讫 货款 4 20602.00元,该货款 在账簿上不列销售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
经核查,201 4 年 8 月 你公司 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 359488.89 元 { 4 20602.00 ÷(1+ 17 %) }。
( 9 ) 201 4 年 9 月,你公司 账外销售货物并 利用 法定代表人 李冠华个人银行账户 收讫 货款 303277.00 元,该 货款 在账簿上不列销售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
经核查,201 4 年 9 月 你公司 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收入 259211.11 元 { 303277.00 ÷(1+ 17 %) }。
( 10 ) 201 4 年 10 月,你公司 账外销售货物并 利用 法定代表人 李冠华个人银行账户 收讫 货款 3 33213.00元,该货款 在账簿上不列销售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
经核查,201 4 年 10 月 你公司 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 284797.44 元 { 3 33213.00 ÷(1+ 17 %) }。
( 11 ) 201 4 年 11 月,你公司 账外销售货物并 利用 法定代表人 李冠华个人银行账户 收讫 货款 687579.00 元,该货款 在账簿上不列销售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
经核查,201 4 年 11 月 你公司 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 587674.36 元 { 687579.00 ÷(1+ 17 %) }。
( 12 ) 201 4 年 12 月,你公司 账外销售货物并 利用 法定代表人 李冠华个人银行账户 收讫 货款 953726.00 元,该 货款 在账簿上不列销售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
经核查,201 4 年 12 月 你公司 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收入 815150.43 元 { 953726.00 ÷(1+ 17 %) }。
3.2015年1至12月期间,你公司通过私设“账外账”,利用 法定代表人 李冠华个人银行账户 收 讫 货款方式账外销售货物,在账簿上不列 销售收入 共 3702541.00 元,未进行纳税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主营业务收入 3164564.96 元(不含税),具体情况如下:
( 1 ) 201 5 年 1 月,你公司 账外销售货物并 利用 法定代表人 李冠华个人银行账户 收讫货款 588684.00 元,该货款 在账簿上不列销售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
经核查,201 5 年 1 月 你公司 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 503148.72 元 { 588684.00 ÷(1+ 17 %) }。
( 2 ) 201 5 年 2 月,你公司 账外销售货物并 利用 法定代表人 李冠华个人银行账户 收讫货款 共 492447. 00 元,该 货款 在账簿上不列销售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
经核查,201 5 年 2 月 你公司 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收入 420894.87 元 { 492447. 00 ÷(1+ 17 %) }。
( 3 ) 201 5 年 3 月,你公司 账外销售货物并 利用 法定代表人 李冠华个人银行账户 收讫货款352520.00元,该 货款 在账簿上不列销售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
经核查,201 5 年 3 月 你公司 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301299.15 元 { 352520.00 ÷(1+ 17 %) }。
( 4 ) 201 5 年 4 月,你公司 账外销售货物并 利用 法定代表人 李冠华个人银行账户 收讫货款 507590.00 元,该 货款 在账簿上不列销售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
经核查,201 5 年 4 月 你公司 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收入 433837.61 元 { 507590.00 ÷(1+ 17 %) }。
( 5 ) 201 5 年 5 月,你公司 账外销售货物并 利用 法定代表人 李冠华个人银行账户 收讫货款355274.00元,该 货款 在账簿上不列销售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
经核查,201 5 年 5 月 你公司 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303652.99元 { 355274.00 ÷(1+ 17 %) }。
( 6 ) 201 5 年 6 月,你公司 账外销售货物并 利用 法定代表人 李冠华个人银行账户 收讫货款 356850.00 元,该 货款 在账簿上不列销售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
经核查,201 5 年 6 月 你公司 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 305000.00 元 { 356850.00 ÷(1+ 17 %) }。
( 7 ) 201 5 年 7 月,你公司 账外销售货物并 利用 法定代表人 李冠华个人银行账户 收讫货款415353.0 0 元,该 货款 在账簿上不列销售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
经核查,201 5 年 7 月 你公司 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355002.56元 { 415353.00 ÷(1+ 17 %) }。
( 8 ) 201 5 年 8 月,你公司 账外销售货物并 利用 法定代表人 李冠华个人银行账户 收讫货款317300.00元,该 货款 在账簿上不列销售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
经核查,201 5 年 8 月 你公司 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271196.58元 { 317300.00 ÷(1+ 17 %) }。
( 9 ) 201 5 年 9 月,你公司 账外销售货物并 利用 法定代表人 李冠华个人银行账户 收讫货款237223.00元,该 货款 在账簿上不列销售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
经核查,201 5 年 9 月 你公司 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202754.70元 { 237223.00 ÷(1+ 17 %) }。
( 10 ) 201 5 年 11 月,你公司 账外销售货物并 利用 法定代表人 李冠华个人银行账户 收讫货款79300.00元,该 货款 在账簿上不列销售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
经核查,201 5 年 11 月 你公司 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67777.78元 { 79300.00 ÷(1+ 17 %) }。
(二)上述违法行为 造成少申报 纳税情况
- 增值税
对你公司 2013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在账簿上不列销售收入共11552472.06元,未进行纳税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主营业务收入9989798.02元(不含税) 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8号 ) 第一条、第二条第 一款第(一) 项、 第四条、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 第三条第一款 、 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的规定,结合 你公司 2013年11月至2015年12月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情况,应调增 你公司 2013年9月至2015年12月销项税额(增值税应纳税额),具体情况如下:
(1)对 你公司 2013年9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 667503.71 元,应调增增值税应纳税额 20025.11 元;
(2)对 你公司 2013年10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 301007.92 元,应调增增值税应纳税额 9030.24 元;
(3)对 你公司 2013年11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157100.85元,应调增销项税额26707.14元;
(4)对 你公司 2013年12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332649.57元,应调增销项税额56550.43元;
(5)对 你公司 2014年1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 816255.56 元,应调增销项税额 138763.45 元;
(6)对 你公司 2014年2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 71757.26 元,应调增销项税额 12198.73 元;
(7)对 你公司 2014年3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 533741.88 元,应调增销项税额 90736.12 元;
(8)对 你公司 2014年4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 499602.56 元,应调增销项税额 84932.44 元;
(9)对 你公司 2014年5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 218443.59 元,应调增销项税额 37135.41 元;
(10)对 你公司 2014年6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 629861.54 元,应调增销项税额 107076.46 元;
(11)对 你公司 2014年7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 290986.39 元,应调增销项税额 49467.69 元;
(12)对 你公司 2014年8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 359488.89 元,应调增销项税额 61113.11 元;
(13)对 你公司 2014年9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收入 259211.11 元,应调增销项税额 44065.89 元;
(14)对 你公司 2014年10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 284797.44 元,应调增销项税额 48415.56 元;
(15)对 你公司 2014年11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 587674.36 元,应调增销项税额 99904.64 元;
(16)对 你公司 2014年12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收入 815150.43 元,应调增销项税额 138575.57 元;
(17)对 你公司 2015年1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 503148.72 元,应调增销项税额 85535.28 元;
(18)对 你公司 2015年2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收入 420894.87 元,应调增销项税额 71552.13 元;
(19)对 你公司 2015年3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 301299.15 元,应调增销项税额 51220.86 元;
(20)对 你公司 2015年4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收入 433837.61 元,应调增销项税额 73752.39 元;
(21)对 你公司 2015年5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303652.99元,应调增销项税额51621.01元;
(22)对 你公司 2015年6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 305000.00 元,应调增销项税额 51850.00 元;
(23)对 你公司 2015年7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 355002.56 元,应调增销项税额 60350.44 元;
(24)对 你公司 2015年8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271196.58元,应调增销项税额46103.42元;
(25)对 你公司 2015年9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202754.70元,应调增销项税额34468.30元;
(26)对 你公司 2015年1 1 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67777.78元,应调增销项税额11522.22元;
经 计算 调整后 你公司 以上行为共造成少缴增值税 1250069.12 元,具体情况如下;
2014年少缴增值税 678078.78元,其中:2月 75193.33 元、3月 90579.71 元、5月53093.96 元、6月191444.77 元、7月 21411.37 元、8月6712.22 元、9月44065.89元、10月9102.59 元、11月48438.71元、12月 138036.23 元。
2015年少缴增值税 571990.34 元,其中:2月 10779.94 元、3月 54206.47 元、4月 73752.39 元、5月164494.36 元、7月 115367.54 元、8月104521.62 元、11月48868.02 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经查实,你公司 2014至2015年期间 少缴 增值税 1250069.12 元,其中201 4 年 2 至12月 少缴 增值税 678078.78 元,201 5 年 2 至1 1 月 少缴 增值税 571990.34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公司 2014至2015年期间 按 7%税率随增值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你公司 2014至2015年期间共 少缴 城市维护建设税 87504.85 元,其中: 201 4 年 少缴 城市维护建设税 47465.52 元,201 5 年 少缴 城市维护建设税 40039.33 元。
3.企业所得税
(1) 鉴于你公司账外销售收入 相关 成本资料、费用凭证残缺不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9 号) 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 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62 号) 第四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依法核定你公司 2013至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根据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条、第八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 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 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地税发 〔200 8 〕 72号)的规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核定企业 所得税 应税所得率 幅度标准 为 4% ~15%,对你公司按4%应税所得率核定 你公司 2013至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过程如下:
① 2013年度
你公司2013年度申报营业收入 5350380.66元,查实核增 2013年度 营业 收入14 58262.05 元,检查核实你公司 201 3 年度应税 营业 收入 应为 680864 2.71 元(5350380.66+14 58262.05 ),核定你公司 201 3 年度 所得税 应纳税额=680864 2.71 × 4% × 25%= 68086.43 (元)。
你公司申报 2013年度 已交企业所得税 0.00元,你公司少缴 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 68086.43-0.00= 68086.43 (元)。
② 2014年度
你公司2014年度申报营业收入 22749623.56元,查实核增 2014年度 营业 收入 5366971.01 元,检查核实你公司 201 4 年度应税 营业 收入 应为 28116594.57 元(22749623.56+ 5366971.01 ),核定 201 4 年度 所得税 应纳税额= 28116594.57 × 4% × 25%=281165.95 (元)。
你公司申报 2014年度 已交企业所得税 0.00元,你公司少缴 201 4 年度企业所得税=281165.95-0.00=281165.95 (元)。
③ 2015年度
你公司2015年度申报营业收入 2819899.63元,查实核增 2015年度 营业 收入 3164564.96 元,检查核实你公司 201 4 年度应税 营业 收入 应为 5984464.59 元(2819899.63+ 3164564.96 ),核定 201 5 年度 所得税 应纳税额= 5984464.59 × 4% × 25%=59844.65 (元)。
你公司申报 2015年度 已交企业所得税 6501.27 元,你公司少申报 201 4 年度企业所得税 59844.65- 6501.27=53343.38 (元)。
综合上述第 ① 至 ③ 项,你公司少缴2013至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402595.76元。
(二)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 你公司 税务登记信息表、纳税人税务登记变更清册、 法人及财务人员 身份证 明 、工商登记资料、一般纳税人认定信息清册等证据资料。
2.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缴税情况说明等证据资料。
- 你公司 及相关人员银行流水等证据资料。
4.2013 年度至2015年度“001 账套”科目总账、“001 账套”科目明细账、“001 账套” 相关科目记账凭证、现场笔录等证据资料。
5.2013年度至 2015年度“0001 账套”科目总账、“0001 账套”科目明细账、“0001 账套”相关科目记账凭证等证据资料。
6.《2013 年至2015年各客户对数表》等证据资料。
- 相关涉案人员 提交的 《个人说明情况》与《物品交接签收条》、《事情简述》 、 《说明》等证据资料。
- 相关涉案人员 的询问笔录。
9.其他证据资料。
(三)处理及依据
对你公司 2013年9 月 至 2015年 12月期间,通过私设“账外账”,利用 法定代表人李冠华 个人银行账户收 讫 货款方式账外销售货物,在账簿上不列 销 售 收入 共11552472.06元,造成少缴的增值税1250069.12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7504.85元,企业所得税402595.76元,共计1740169.73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定性为偷税,偷税金额合计 1740169.73元。
(四)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对你公司偷税 1740169.73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1740169.73元 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拟处罚金额为870084.88元。
三 、 你公司 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四 、若拟对 你公司 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享 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 工作日 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