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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 债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7〕84号
2007-04-28

最新文件

索引号
53000000107200810077

文号
云政办发〔2007〕84号

来源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开日期
2008-04-28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

债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精神,进一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深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精心组织,认真抓好乡村债务清理核实工作

各地要按照“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要求,在2007年底前,全面完成对2005年12月31日以前乡村债务的清理核实工作。各县(市、区)要建立政府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负责,财政、农业部门为主,审计、教育、金融、监察、人事、司法等部门参与的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小组,明确目标任务,采取专人负责、分片包干的办法,严格按照统一的政策口径,以乡镇村组自查,财政和农业部门分别审核、分类登记,审计和监察部门审计、监督,自下而上、逐项逐笔清查核实确认的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乡村债务清理核实工作,切实做到债权人、债务人、债务形成时间、债务金额、债务期限“五个明确”,为稳妥化解债务提供依据。对乡村上报的债务要进行严格审核,逐项核实认定,杜绝虚报瞒报,确保不重不漏。对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形成的债权和债务(包括以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等名义担保形成的债务),尤其是举办农村义务教育等形成的政府性债务,要重点清理,全面核实。县级财政和农业部门要在认真清理核实的基础上,按照债务的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锁定债务数额,建立债务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在清理核实工作中,要注重搞好宣传动员,认真落实债权保全措施,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各州(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要组织对县、乡清理核实工作进行指导帮助和督促核查,确保清理工作有序进行、按时完成。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要分别研究制定乡镇债务和村组债务的清理统计办法,明确清理的范围、方法和要求,统一政策口径,确保清理结果准确无误。

二、突出重点,积极探索化解乡村债务的有效办法

对清理锁定的乡村债务,要根据债务形成的原因和性质,划分类别,明确偿还责任。对政府性、公益性负债,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公共财政支出的范畴,采取建立政策激励机制等办法,加快化解步伐;对用于生产经营、机构运转和垫交税费等方面的其他负债,县乡政府和村组要彻底消除“等、靠、要”的思想,明确单位、个人的责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偿还。省和州(市)财政部门要结合中央和省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有关政策,建立偿债奖励机制,制定奖励办法,对化解债务成效突出的县乡村给予奖励。各县(市、区)也要采取调整支出结构、从财政超收中安排、盘活乡村资产、加大有效债权回收力度等多种方式筹措偿债资金,努力帮助乡村化解债务。各地要区别轻重缓急,从农民群众和乡村干部最关心、利益关系最直接、矛盾最集中的债务着手,优先化解因农村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对农民个人、乡村干部、乡村工程业主等形成的债务,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2007年,各州、市要选择1至2个县全面开展乡村债务化解试点工作,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为试点县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和提供必要的支持。试点县原则上在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县及化解村组债务试点县中选择。各试点县要抓紧制定工作方案,积极探索化解乡村债务的有效办法,为推进全省乡村债务化解工作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其他县(市、区)也要统筹规划,逐项突破,积极开展化解乡村债务工作。各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及时上报进展情况,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有效推进乡村债务化解工作。对组织领导有力、债务化解成效突出的试点县,由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给予表彰奖励。

三、严格纪律,坚决制止新的乡村债务发生

各地、各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严格执行“三个不准”,即不准对乡镇下达招商引资指标,不准乡镇政府举债搞建设,不准乡镇政府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健全完善“两项制度”,即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和乡村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各地、各部门在安排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时,应充分考虑乡村的承受能力和当地农民的收入水平,不得违背农民意愿,不得强行要求乡村配套,不得搞集资摊派加重农民负担。乡镇和村组不准增设编制人员,不准超标准建盖办公楼和活动场所,切实防止形成新的乡村债务。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严肃查处违反规定举借新债的各种行为,对执行不力、发生新债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深化改革,为化解乡村债务创造良好条件

各地要结合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努力化解乡村债务。要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切实转变乡镇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降低行政成本,努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增强乡村经济实力,提高债务清偿能力。要结合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积极研究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的有效政策措施。要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以事权定财力、以责任定财力、财力向基层倾斜”的原则,进一步改革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全面推行“乡财县管乡用”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管住乡镇乱收费、乱花钱、乱进人、乱举债的行为。要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大力支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切实落实财政对村级组织的补助政策,继续推行“村财民理乡代管”改革试点,加强村级资产管理,规范村级收支行为,完善财务公开制度,切实按照取消村级招待费的有关规定,严格防止出现村级债务前清后欠的情况。

五、加强领导,确保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顺利进行

各地、各部门要全面树立“发展是政绩,减债也是政绩”的观念,将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作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党的执政能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实现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云南建设目标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实,进一步健全和落实领导责任制及部门分工负责制,坚持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加强对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领导。要把制止新债、化解旧债作为考核县乡政府政绩、乡村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的责任。各职能部门要从全局出发,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努力形成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强大合力。各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加强督促帮助指导,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完善各项工作措施,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稳步推进。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农业 农村 债务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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