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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2018-07-05

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18-07-05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2018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挂牌成立。县级新税务机构将逐步挂牌。现将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滨州市国家税务局、滨州市地方税务局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规范化简称为“滨州市税务局”。新税务机构成立后,启用“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行政、业务印章,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原滨州市国家税务局、滨州市地方税务局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二、滨州市国家税务局、滨州市地方税务局合并后,执法主体为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按照依法合规、有利于纳税人和有利于优化服务强化管理的原则统一明确执行标准,统一执法尺度。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承继原滨州市国家税务局、滨州市地方税务局机关税费征管权利义务,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继续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由原滨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本地区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和原滨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本地区地方税收、有关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调整为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负责本地区所有税种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

四、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五、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承担,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行政相对人对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六、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办税地址设在滨州市黄河五路371号。同时设黄河二路办公区,地址为滨州市黄河二路417号。

相关社保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准备工作还在进行中。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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