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举报奖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举报奖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举报奖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国家税务局( 1998 ) 211 号《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文件、云南国家税务局发[1999]321 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税务局举报奖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昆国税稽字( 1999 ) 17 号{ 关于转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举报奖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举 报 奖 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国税发[1998]211 号)第五条之规定,我省各级国税机关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受理的税务违法案件,经查证属实并依法处理后,对举报人可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 举报事实清楚,提供证据准确的:
1 、 每案查补税额在 10 (不含本数)万元以下的,奖励金额在 2000 元以内;
2 、 每案查补税额在 10 (含本数)万元以上至 50 (不含本数)万元以下的奖励金额在 2000 元至 1 万元以内;
3 、 每案查补税额在 50 (含本数)万元以上至 100 (不含本数)万元以下的,奖励金额在 1 万元至 2 万元以内;
4 、 每案查补税额在 100 (含本数)万元以上至 500 (不含本数)万元以下的,奖励金额在 2 万元至 7.5 万元以内;
5 、 每案查补税额在 500 (含本数)万元以上的,奖励金额在 7.5 万元至 10 万元以内;
二、 举报事实部分属实,提供证据部分准确的:
1 、 每案查补税额在 10 (不含本数)万元以下的,奖励金额在 1000 元以内;
2 、 每案查补税额在 10 (含本数)万元以上至 50 (不含本数)万元以下的奖励金额在 1000 元至 5000 元以内;
3 、 每案查补税额在 50 (含本数)万元以上至 100 (不含本数)万元以下的,奖励金额在 5000 元至 1 万元以内;
4 、 每案查补税额在 100 (含本数)万元以上至 500 (不含本数)万元以下的,奖励金额在 1 万元至 5 万元以内;
5 、 每案查补税额在 500 (含本数)万元以上的,奖励金额在 5 万元至 6 万元。
三、 举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举报人有特殊贡献,经省局批准,每案奖励可以突破 10 万元。
1 、 举报属实,查补入库税款在 1000 (含本数)万元以上的;
2 、 举报被举报人有隐匿财产、转移资金、公司撤销等行为,经查属实且查补税款在 500 (含本数)万元以上的。
举 报 人 的 确 认一、 属实名举报的,以举报署名确认举报人;
二、 属二人以上联名实名举报的,以第一序列署名确认举报人;
三、 属同一案件,先后收到实名举报同一事实的,以本局收到转办案件时间在先的署名确认举报人;
四、 其他部门(含上级机关)转办的实名举报案件,以本局收到转办案件时间在先的署名确认举报人;
五、 属同一案件多头实名举报的,以本局收到举报(或转办)时间在先的署名确认举报人;
六、 属同一案件不同举报人实名举报不同事实,经查实的案件,按其查实的事实确定举报人;
七、 属匿名举报(含转办)案件,举报人在查案过程中或结束时转为实名,经执行检查的稽查局确认是同一举报人的,以确认实名为举报人;
八、 举报人向本级匿名举报但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实名举报,上一级有关部门又将其实名举报转本级的举报案件,经执行检查的稽查局确认是同一举报人的,以确认实名为举报人;
九、 属匿名举报案件查实后,执行检查的稽查局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
十、 举报人以代号或其他形式匿名举报,明确要稽查机关奖励才举报的,经局领导同意可以特殊办法确认举报人。
其 他本办法从
1999 年 12 月 1 日起
执行,原来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