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公告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公告
区政府公告第 29号
《玉溪市红塔区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2011年1月25日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溪市红塔区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为进一步加强村集体“三资”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管理制度,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 农 业 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红塔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红塔区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及其他合作经济组织。各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必须严格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原则是:立足于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强化监督、加强服务,逐步形成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体现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坚持民主、公开和成员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 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遵循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规律和特点,采取不同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节本增效,确保资金、资产、资源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
第五条 区农业局和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全区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区农经站是全区农经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承担全区村“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服务职责。主要包括:
(一) 指导、监督、协调全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全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三)组织实施全区农村集体“三资”和财务审计工作;
(四)积极探索创新加强全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有效方式;
(五)指导、监督全区农村集体资金专户管理工作;
(六)指导、监督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区农村集体工程项目建设的招投标工作。
第六条 全区村集体“三资”统一实行委托代理制。在集体“三资”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的集体“三资”由乡(街道)“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三资服务中心”) 统一委托代理。
第七条 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制度、费用开支审批制度、定期报账制度、资产管理制度、资源管理制度,财务审计制度、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制度、岗位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等各项制度,确保工作有章可循。
第八条 村基本建设应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禁止乱集资、乱摊派,加重农民负担。确需筹资筹劳的建设项目,必须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按“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程序进行筹资筹劳,筹资筹劳方案须报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区减轻农民负担办公室审核,市减轻农民负担办公室备案方可筹资筹劳。
第九条 村集体“三资”民主决策遵循“三重一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规定。
第二章 村集体资金管理
第十条 收入管理。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包括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资产资源处置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代收托收资金等。集体经济的各项收入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核对账目,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一条 资金专户管理。区农经站开设村集体资金代理专户,统一代理全区村集体资金。各乡(街道)“三资服务中心”所代理的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在银行分别开设“村集体资金收入专户”和“村集体资金支出账户”,收入专户用于存放各乡(街道)“三资服务中心”收到的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的代理资金,“三资服务中心”收到的代理资金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从“收入专户”上划区村集体资金管理专户。支出账户用于存放按计划从区农经站划拨各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的日常周转资金。收入专户资金实行“全收全交,不留余额”,支出账户实行“月头预算、按月划拨”的管理制度。各乡(街道)“三资服务中心”于每月5日前将本乡(街道)当月预算报区农经站,区农经站审核后于两个工作日内将预算资金划拨至各乡(街道)“村集体资金管理支出账户”。
第十二条 村集体资金管理专户的资金按季核算,代理资金利息全额返还资金所有者,利息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
第十三条 计划外资金审批制度。计划外专户资金划拨实行审批备案制度。各乡(街道)在执行专户资金“月头预算、按月划拨”制度的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计划外划拨专户资金时,须向区农经站报告,填写《计划外资金审批表》,经批准备案后,方可划拨。100万元以下由乡(街道)主要领导批准并报区农经站备案;100-500万元(含100万元)由乡(街道)主要领导批准并报区农经站备案;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由乡(街道)主要领导批准并报区政府分管领导核准后,送区农经站备案。
第十四条 现金管理。各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报账员收到的集体资金,要及时全额交到乡(街道)“三资服务中心”代管,不得私自留存。乡(街道)“三资服务中心”出纳实行现金零库存管理制度,每日业务终了后,要将所有现金存入银行“收入专户”,不得私自存放。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日常周转需要的现金实行备用金制度,村(居)委会的日常备用金不得超过5000元,村(居)民小组的日常备用金不得超过1000元。备用金由报账员妥善保管,报账员应对备用金的安全负完全责任。对不按现金管理规定管理现金的出纳员和报账员,一旦发现其有利用备用金舞弊的行为,除给予相应处分外,应立即撤离报账员岗位。
第十五条 财务开支审批。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决策程序。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一)村(居)民小组支出500元以下(含500元)由村 (居)民小组组长审批;500元至10万元的支出计划,必须履行民主议事决策程序,民主议事结果须报村(居)委会主任审批,并报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领导核准后,按核准计划办理支出业务。
(二)村(居)委会支出1000元以下(含1000元)由村(居)委会主任审批;1000元至10万元的支出计划,必须履行民主议事决策程序,民主议事结果须报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领导核准后,按核准计划办理支出业务。
(三)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超出10万元(含10万元)的支出计划,必须履行民主议事决策程序,民主议事结果须报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领导审核,报区农经站备案;超出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支出计划,除报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领导审核,还须报区分管领导核准,送区农经站备案后,按核准计划办理支出业务。
第十六条 严格报账程序。乡(街道)“三资服务中心”必须及时、准确地核算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财务收支和结存,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报账员必须每7至15天到所在地乡(街道)“三资服务中心”报账结算一次,做到按时报账,按时结账,按时做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先审单据后报账,不准坐收坐支、账外设账,逃避监督,确保会计核算规范、完整。财务报账员报账时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预审原始凭证。报账员受理本单位业务经办人的收支票据时,须对原始凭证进行预审,审查内容包括:
1.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2.银行结算票据填写的正确性、有效性;
3.复核经济业务金额的准确性;
4.检查经办人、审批人的签字是否完备,并符合本单位审批权限的规定。
(二)整理原始凭证。财务报账员对预审合格的原始凭证进行整理、归类、粘贴,并核清凭证的张数。
(三)办理报账手续。
1.收入报账业务。会计对收入票据与银行结算票据金额不一致的,必须退回报账员核实更正后再报账。
2.支出报账业务。经会计或主管审核无误后,如实给予报销;对审核结果与报账金额不一致的,按核定金额报销;对原始凭证不准确、不完整或有涂改、有错误的,交财务报账员退回经办人按要求补充、更正或更换后再报销;对不合法原始凭证,不予受理。
3.报账单为用备用金支付的经济业务,“三资服务中心”开具现金支票,由报账员到开户银行兑付。报账员在 记账 凭证和现金支票存根上签字。属待付款项的经济业务,由财务报账员提供对方单位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注:开户名称应与出具发票单位名称一致),由“三资服务中心”开具 转账 支票付款。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由乡 (街道) “三资服务中心”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的专项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并按照规定向项目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报送专项支出情况表和书面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 财务预决算。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应当编制年度收支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一)预决算编制的原则:预算编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以收定支,统筹兼顾,量入为出,发扬民主,透明公开的原则。注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体现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近期目标与长远规划。
(二)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须于每年 1月20日前,按照计划收支项目作出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方案,按照“四议两公开”的工作程序进行民主决策并报乡 (街道) “三资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后方可执行。
(三)预算的执行。预算一经通过,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落实预算。预算执行必须按照决议形成的预算方案严格进行,并将预算执行情况按季在财务公开栏张榜公布。
(四)预算执行的监督。村(居)民代表会议是预算执行的监督主体,村(居)民民主理财小组行使日常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职能,并负责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对预算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质询或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如实给予解答。
(五)预算的调整。因各种客观因素影响,导致预算无法继续执行的,可以进行调整。调整预算应先以书面形式征得村民主理财小组同意后,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预算编制的民主决策程序审核通过后执行,预算调整方案在财务公开栏进行公布。未经规定程序审核通过的不得擅自调整预算。
(六)决算报告。将全年决算结果与预算对照,分析调整原因,作出财务结算报告,如实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向全体成员进行公开。
第二十条 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各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实行“三资”委托代理后,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管理坚持“四权”不变原则,要按照会计核算主体分设独立的账户。尊重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的所有权、管理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不得改变集体资金的性质。
第二十一条 财务公开。集体经济组织要将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定期逐笔逐项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每月或每季度公布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
第三章 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是指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预期能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带来经济利益收入的经济资源,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
第二十三条 资产清查。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集体经济组织要认真对本单位的资产进行清查核实。报 乡(街道)“三资服务中心”建立台账,录入红塔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动态监管系统,实行动态管理。每年乡(街道)“三资服务中心”必须对所代理的村、组集体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全面检查一次,防止变动(变更)时隐瞒不报等情况发生。
第二十四条 建立资产台账。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第二十五条 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管理。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需要招标投标的,报乡(街道)人民政府审定,在乡(街道)“三资服务中心”的监督指导下,采取公开竞价、招投标方式,按程序运作。变卖的集体资产必须由乡(街道)“三资服务中心”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价值评估。对已发包或租赁的村组集体资产,无论是签订合同,还是村“两委”会议 记录 等,原则上尊重历史。自本制度实施之日起,对于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必须签订规范的合同,对曾经订立的口头合同或协议,要统一采用书面合同或协议形式进行规范,并将合同复印件报“三资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购建、出售、捐赠、报废等行为增加或减少资产时,决定方案须报乡(街道)“三资服务中心”审批备案并公示。集体资产变卖时必须由乡(街道)“三资服务中心”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价值评估,公开竞标拍卖。
第二十七条 严格限制建造或购买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凡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建盖办公楼等非生产性基础设施投资的,严格按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规定执行,进行民主决策后,报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送乡(街道)“三资服务中心”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 不得用 其资 产为任何经济组织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四章 村集体资源管理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资源是指农村集体拥有所有权的水面、池塘、养殖田块以及所有集体预留的“机动地”、“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场地、林地、道路交通设施、集体非农用地和农户委托集体组织代管的耕地等。
第三十条 资源登记。集体经济组织要设置资源 登记簿。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第三十一条 资源处置。村集体资源的承包、出租、出售等,要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应当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在乡(街道)“三资服务中心”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乡(街道)“三资服务中心”备案。
第三十二条 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街道)“三资服务中心”备案。
第三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第五章 集体资金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四条 集体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是指使用财政、集体性资金,以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等形式投入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农村建设、农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村容村貌整治、整村推进、城建、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旧村改造等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旅游等公共设施及相关的配套设施;单位的办公用房、技术用房、集体宿舍、培训用房等建筑项目。
第三十五条 村集体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村集体性资金投资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二)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规,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用地手续齐备、合法、有效;
(三)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科学合理安排工期,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四)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五)建立健全的质量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六)建立工程项目保廉体系,实行工程项目廉政责任制;
(七)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财务结算审计制。
第三十六条 村集体投资项目的决策必须坚持民主和科学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和依法决策。单个建设项目 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必须由乡(街道)“三资服务中心”组织招投标;单个建设项目投资5万元以下的,在乡(街道)“三资服务中心”的监督指导下,由标的所有权单位组织招投标。
第三十七条 村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必需的程序:
(一)工程项目建设要进行民主决策,并形成会议纪要;
(二)工程项目建设要有立项申请、审批报告、实施方案,包括工程的承包方式、监管制度和资金来源;
(三)工程建设要有图纸、预算、中介机构的预算审查,零星工程可采用组价表的方式进行预算;
(四)工程项目申报批准后,推选相关人员组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实施前的公开公示,工程项目招标和竞标方式,由招标代理公司或项目业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
(五)工程建设项目在签订项目建设合同的同时,还应签订廉政合同;
(六)工程采用包工不包料方式建设的,必须推选成立采购小组,建立采购入库、领用、核销制度;
(七)工程竣工后,要处理好相关事项。工程竣工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形成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结论要进行签字认可。工程结算后要报送审计部门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工程款的支付,必须取得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完税发票,并坚持大额资金一律实行转账支付,严格控制现金结算。各乡(街道)“三资服务中心”要对工程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及工程资金的拨付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做好工程项目资料的管理,即:申报文件、批准文件、项目合同、公开公示材料、项目建设过程资料(包括建设前、中、后的痕迹资料和图片资料)、竣工报告、验收申请、工程审计报告或结算报告、工作总结的立卷、归档工作。不按工程建设有关规定,不经民主决策,不实行招投标、竞标、竞价制度,不进行工程结算审计,违规操作造成经济损失和引发群众不满和上访事件,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工程竣工后,由乡(街道)“三资服务中心”进行专项财务公开。
第三十八条 村集体生产和兴办公益事业涉及向农户筹资投劳的按照相关文件制度执行,实行“一事一议”,原则上实行上限控制,每年人均筹资不得超过本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每年每个劳动力的投劳数量最高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作日,严禁巧立名目,变向增加农民负担。
第六章 收益分配及其它
第三十九条 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进行收益分配前,要准确核算收入和支出、清查财产物资、债权债务、做好承包合同结算和兑现,拟定分配方案,报乡(街道)审批,送乡(街道)“三资服务中心”备案。
第四十条 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对依法纳税后的收益,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提取公积公益金; (二)成员分配。
第四十一条 加强土地征用费的管理。土地征用费属于集体资金,优先用于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集体公益事业建设支出和补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集体可按土地补偿费(不含安置补助费)的 40%补助被征地农民用于缴纳养老保险。
第四十二条 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要根据票据管理法规,建立票据购入、发出、核销、回收的登记制度,并有专人负责票据的发出、审验、回收工作。
票据由区农经站负责供应,严禁自制收入单据或无单收款。所有收支必须使用合法有效的票据。
第四十三条 各乡(街道)“三资服务中心”在年终时应将全部账簿、凭证、报表、登记表、登记簿、经济合同等资料归档,设专柜保存,严防丢失损坏。月份或季度会计报表、到期的无纠纷的承包合同和经济合同,保存期为五年;财务收支计划、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保存期十五年;年度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契约、财产清单、基本情况统计资料,应当长期保存。村集体经济组织除土地承包合同以外的各类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作为财务档案进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各乡(街道)“三资服务中心”按照每代理20—30个核算单位设置一名会计员的要求设置代理会计人员。确保农村“三资”代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十五条 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设一名报账员。负责货币资金的专储和保管。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主要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的报账员。
第四十六条 财政、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村财会人员的培训和认证。各乡(街道)“三资服务中心”委托代理会计员及各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报账员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七章 监督与执行
第四十七条 各乡(街道)“三资服务中心”每季度汇总一次代理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及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如实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还要出具书面材料并加盖“三资服务中心”印章后交由各村向群众公布。村民有异议可书面申请或到“三资服务中心”查询,“三资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要客观、公正的解答村民的质疑,不得拒绝。
第四十八条 建立民主理财小组,实行民主理财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每个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要分别建立 3—5人以村(居)民代表为主的民主理财小组,参与本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参与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按季检查、审核财务收支账目,否决不合理开支,监督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进行民主决策,报乡(街道)“三资服务中心”备案后执行:
(一)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集体资产的购建和报废、集体资产资源的出售、转让等,及其他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对外承包的各种工程项目;
(二)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年度收支预算及结算方案的审查;
(三)“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较大投资项目、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兴办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土地征用和出租、集体企业改制、公益事业经费筹集、大额举债等重大事项;
(四)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宅基地使用、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和分配、集体财务活动及相关账目;
(五)与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和群众较为关切的经济事项等。
第五十条 区农业局、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村集体财务审计监督,每年对集体财务进行常规审计。对财务公开中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专项审计。结合村组干部换届进行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各项审计工作结束后,及时公布审计结果,落实处理及整改意见。各级财政应支持指导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工作,对开展农村审计工作经费给予必要保障。
第五十一条 村组干部考核奖励。乡(街道)要结合自身实际,科学制定对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的考核奖励办法。不按上级考核奖励规定乱发奖金和重复领取奖金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惩。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相关人员给予责任追究:
(一)乡(街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二)乡(街道)“三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及管理人员;
(三)乡(街道)“三资服务中心”主任及工作人员;
(四)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负责人及村(居)、村(居)民小组党组织负责人;
(五)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报账员、民主理财小组组长。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进行责任追究:
(一)“三资服务中心”人员不到位、办公设施等配备不齐全,造成代理服务不到位、“三资”管理混乱的;
(二)对村集体经济审计整改意见、处罚决定监督落实不到位的;
(三)对设立账外账或私设小金库行为制止、整改不力的;
(四)对村集体“三资”违规出借或提供经济担保制止、整改不力的;
(五)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使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遭受损失,加重村集体和村民负担的;
(六)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工作中,不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因渎职、失职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违反规定设立账外账或小金库,公款私存、坐收坐支的;未按规定擅自出借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提供经济担保的;
(八)违反资金专户管理制度,村组未按要求上报年度收支预结算,乡(街道)未按规定执行“月头预算、按月划拨”制度的;
(九)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出售、转让等未按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规定执行的;
(十)村集体工程项目未经民主决策、未经公开招标或未按“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流程审核而实施的;
(十一)大额资产的购置未经民主决策、未按“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流程审核的;
(十二)发生侵占、挪用、平调、截留、损坏、挥霍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的;
(十三)在处置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过程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违反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制度,使集体“三资”严重流失的;
(十四)其它违反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整改;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调整工作岗位;
(六)停职检查;
(七)撤销职务。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其行为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程序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五条 被责任追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
(四)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分别由红塔区纪检监察部门会同乡(街道)纪检监察部门组织调查核实并明确行为性质,进行责任认定,其中:第五十三条第一、二项,由区纪检监察部门作出处理,第三、四、五项由乡(街道)纪检监察部门作出处理。
第五十七条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被责任追究人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向 做出 决定的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诉。受理申诉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的书面处理意见,并告知申诉人。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1年4月1日起施行。2009年5月15日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发布的《玉溪市红塔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及资产管理办法》(区政府公告第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