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 |
|---|---|
|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 【发布日期】 2002-01-25 | 【实施日期】 2002-01-25 |
|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税务 | 【产业领域】 信息通信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4)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国家邮政局2001年度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的计税处理以及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国家邮政局2001年度向北京市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收取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邮政局2001年度向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拨付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盈余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2002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邮政局继续在北京汇总计算缴纳。
附件:国家邮政局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明细表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国家邮政局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明细表
序号 单位 收取收支差额 拨付收支差额
北京市邮政局 43,557.00
天津市邮政局 9,036.00
河北省邮政局 196.00
山西邮政局 207.00
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局 -10,853.50
辽宁省邮政局 1,021.00
吉林省邮政局 -68.50
黑龙江省邮政局 -250.00
上海市邮政局 26,749.50
江苏省邮政局 2,213.50
浙江省邮政局 1,498.00
安徽省邮政局 -6.00
福建省邮政局 -346.50
江西省邮政局 -11.50
山东省邮政局 -18.00
河南省邮政局 -404.00
湖北省邮政局 -39.00
湖南省邮政局 -407.50
广东省邮政局 2,275.00
广西区邮政局 -298.00
海南省邮政局 -178.00
重庆市邮政局 -5,131.00
四川省邮政局 -15,783.00
贵州省邮政局 -11,665.00
云南省邮政局 -12,457.00
西藏区邮政局 -11,523.00
陕西省邮政局 27.50
甘肃省邮政局 -14,962.00
青海省邮政局 -8,529.50
宁夏区邮政局 -3,388.50
新疆区邮政局 -20,744.00
中国集邮总公司 40,000.00
合计 126,781.20 -117,06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