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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国家批准的远洋渔业基地,在中央财政给予奖补的基础上,省级财政再给予每个最高3000万元补助。对国家批准建造的南极磷虾船,在中央财政给予奖补基础上,省市级财政联动再给予每艘3000万元启动资金支持。

2019-12-25

对经国家批准的远洋渔业基地,在中央财政给予奖补的基础上,省级财政再给予每个最高3000万元补助。对国家批准建造的南极磷虾船,在中央财政给予奖补基础上,省市级财政联动再给予每艘3000万元启动资金支持。

政策层级: 省级及以上政策

所属分类: 资金奖补

牵头单位: 市海洋发展局,市财政局

政策来源:

  • 山东省财政厅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等16部门印发关于支持海洋战略性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的通知(鲁财资环〔2019〕17号)

政策出处: 山东省财政厅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等16部门印发关于支持海洋战略性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的通知(鲁财资环〔2019〕17号) 第1条。

执行期限: 自2019年12月25日起。

申报条件: 国家批准的远洋基地,并获得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国家批准建造的南极磷虾船,并实际开工。

申报材料: 远洋渔业基地中央财政资金公示;南极磷虾船开工令及建造合同。

办理流程: ①符合条件的基地建设单位在获得中央财政基地建设补助资金后,逐级报送申请资金请示,享受补助政策。②在渔船实际开工后,逐级报送资金申请请示,享受补助政策。

咨询服务:

市海洋发展局渔业与渔政管理科,电话:5232674(政策解读);

市海洋发展局渔业与渔政管理科,电话:5232674(业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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