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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聊医保发〔2020〕10号
2020-02-21

名 称

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索 引 号

11371500MB2871248Y/2020-4412489

文 号

聊医保发〔2020〕10号

发 布 日 期

2020-02-21

发 文 单 位

市医保局

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市属开发区政工部、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减轻企业缴费压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9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阶段性下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具体通知如下:

一、政策适用范围。适用于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

二、下调单位缴费费率。在现行单位缴费费率标准的基础上下调一个百分点,机关事业单位缴费费率中的单位缴费比例由7.3%下调到6.3%,企业缴费费率中的单位缴费比例由8%下调到7%,个人缴费比例保持2%不变;灵活就业人员(含失业人员)选择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费率由10%下调到9%,不选择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费率由9%下调到8%。

三、政策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为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起恢复原缴费费率。

四、加强配合协作。各级医疗保障、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阶段性降低费率期间的相关工作。医疗保障部门要及时调整业务信息系统,会同税务部门做好下调缴费费率后的缴费基数审核和基金收缴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做好下调缴费费率后的医保基金运行分析,及时调整医保基金预算方案,确保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按时落实到位。

聊城市医疗保障局 聊城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

聊城市税务局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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