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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12040771号提案《关于继续扶持民营企业发展 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建议》的答复意见

2021-08-04

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12040771号提案《关于继续扶持民营企业发展 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建议》的答复意见

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12040771号提案

《关于继续扶持民营企业发展 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建议》的答复意 见

朱长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继续扶持民营企业发展 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20 年疫情以来,我省按照国家要求,积极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即:2至12月免征各类中小微企业社保单位缴费,2至6月减半征收各类大型企业等单位社保单位缴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政策实施以来,有效减轻了企业负担。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号)要求,2021年1月1日起,不再实施阶段性减免和缓缴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按相关规定正常征收。并要求各地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比例或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按照国家要求,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印发了《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18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按相关规定正常征收,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至2022年4月30日。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落实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继续对民营企业进行扶持,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衷心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 年8月4日

(联系单位: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1-8695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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