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调控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调控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
现将《云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调控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
本《办法》于2004年度起试行,请于2005年1月25日前按照《办法》中的要求提出2004年度工资总额调控方案,报省国资委。我委将对各企业2004年工资总额按照本《办法》进行试结算,并将结算结果下达企业执行。请将试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我委,以便下一步对《办法》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云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调控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企业工资分配调控机制,合理调控企业人工成本,促进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9号)及云南省国资委、云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企业工资管理职能交接事项的通知》(云国资分配〔2004〕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工资总额调控办法是指在国家工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下,将企业年度工资总额与企业经营业绩挂钩,通过考核企业经营业绩,调控企业年度工资总额的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年度工资总额的结算、企业经营业绩指标基数、工资总额基数、工资计算比例的核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企业工资总额的调控采取省国资委对企业实行总调控,企业按照合并会计报表的口径在省国资委核定的工资总额内对其本部及独资、控股的企业进行分级调控。
第四条 企业工资总额调控遵循以下原则:
1、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2、企业工资收入水平由企业经营业绩制导的原则;
3、依法规范出资人、企业和职工三者收入分配关系的原则;
4、“两低于”原则,即企业年度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企业职工实际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的原则;
5、分级调控的原则。
第二章 年度工资总额的结算
第五条 企业工资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工资总额构成口径列支的各种工资性项目的总和(含内退职工工资),主要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各种津贴补贴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六条 企业年度工资总额每年结算一次。对经营业绩实际完成数超过核定基数的企业,按核定的工资计算比例计算核增效益工资,对经营业绩实际完成数低于核定基数的企业,按核定的工资计算比例计算扣减当年工资总额基数。
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工资总额基数±效益工资
(企业年度工资总额的具体结算公式见附件一)
第七条 工资计算比例根据上年度全省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比率和企业人均利润确定,范围在0.30-0.80之间(详见附件二)。
第八条 对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达到全省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两倍以上的企业,当年提取的效益工资与工资总额基数相比的增长率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省级工资指导线的中线;对经营业绩下降,扣减工资总额基数的企业,扣减幅度最多不超过工资总额基数的20%,同时在下年度经营业绩增长时,其年度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20%。
第九条 企业不得因提取效益工资而使当年利润按可比口径比上年减少或出现由盈转亏、增大亏损。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工资性收入以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的企业年金均在核定的工资总额中列支,凡违反规定在工资总额外列支工资性项目的,要如数扣减下年度工资总额基数。
第十条 企业当年工资总额基数和效益工资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在结算的年度工资总额范围内实发的工资总额,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第三章 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
第十一条 企业工资总额基数在实行本办法的第一年以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中的工资总额实发数为基数,其中一次性补发上年度以前的工资、奖金以及各种不合理的工资性支出相应核减。以后年度以在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实发的工资总额为基数,在坚持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的原则下,考虑以下调整因素核定:
1、由省国资委审核确定的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在当年工资总额外单列,不计入企业下年工资总额基数,其他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在当年核定的工资总额内列支。
2、对列入国家计划的新建扩建项目由基建正式移交生产后的增人,按照本企业年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核增下年度工资总额基数。
3、对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部门主导的行业整合、改制重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等增(减)人,据实核增(减)企业下年度工资总额基数。
第四章 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的核定
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业绩指标以利润总额(亏损企业为负数)和主营业务收入为主要考核指标,两项指标各占比重为:利润总额占70%、主营业务收入占30%。
对以资本经营为主的企业,可以用能够如实反映企业经营业绩的相关指标替代主营业务收入指标。
第十三条 企业经营业绩指标基数在实行本办法第一年,以上年经审计确认后的年度会计报表数为基数,如上年实际完成数低于前三年平均数的,则以前三年平均数为基数。以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利润总额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同时考虑以下调整因素核定:
1、对列入国家计划的新建扩建项目由基建正式移交生产后增人增资的,按照企业年人均经营业绩水平核增企业下年度经营业绩指标基数。
2、对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部门主导的行业整合、改制重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等核增(减)工资总额基数的,同时据实调整企业下年度经营业绩指标基数。
第五章 审核与管理
第十四条 在实行本办法的第一年,企业根据本办法,结合企业实际于上半年提出年度工资总额调控方案,报省国资委。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所属企业户数、上年职工平均人数、考核的经营业绩指标、前三年经营业绩指标完成数及工资总额提取发放等情况。
省国资委根据企业上报的方案,依据上年度经审计确认后的企业财务报表相关数据,核定企业工资总额基数、经营业绩指标基数和工资计算比例。
第十五条 从实行本办法的第二年起,企业按照省国资委核定的经营业绩指标基数、工资总额基数和工资计算比例,依据当年各项经营业绩指标完成情况,在年终财务结算的同时,预结算当年工资总额,并如实填报《企业年度工资总额结算核定表》一式三份(附件三),于次年4月底以前将预结算情况报省国资委审核。
省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确认后的企业财务报表相关数据及企业上报的预结算情况,审核结算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同时核定企业下年度工资总额基数、经营业绩指标基数和工资计算比例,并将结算核定结果下达企业执行。
第十六条 企业应严格按照财务报表、劳资报表据实填报有关数据,对弄虚作假,伪造、编造虚假数据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四十五条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04年起执行。
附件:1.企业年度工资总额结算公式
2.《工资计算比例确定表》
3.《企业年度工资总额结算核定表》
主题词:经济管理 企业 工资总额 调控办法 通知
抄 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云南省国资委办公室 2004年12月31日印发
(共印130份)
附件一:
企业年度工资总额结算公式:
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工资总额基数±效益工资
效益工资=主营业务收入计算效益工资+利润总额计算效益工资
主营业务收入计算效益工资=工资总额基数×主营业务收入增长×30%×工资计算比例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完成数-主营业务收入基数)/主营业务收入基数×100%
利润总额计算效益工资=工资总额基数×利润总额净增长率×70%×工资计算比例
利润总额净增长率=(利润总额毛增加额-主营业务收入提取的效益工资)/〔利润总额基数(亏损企业以绝对值计)+工资总额基数×70%×工资计算比例〕
利润总额毛增加额=利润总额完成数-利润总额基数
(利润总额完成数是指企业将当年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计入成本后的利润)
附件二:
工资计算比例确定表
企业人均
利润
工资水平率
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元/人)=上年度企业实发工资总额/上年 企业平均职工人数 企业人均利润(万元/人)=上年度本企业利润总额/上年度本企业平均职工人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