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在滇电力企业全面征收水资源费办法
关于对在滇电力企业全面征收水资源费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省财政厅 省发改 委省水利厅 省地税局等
部门关于对在滇电力企业全面征收
水资源费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临沧地区行政公署,省直有关部门,在滇电力企业:
《省财政厅省发改委 省水利厅 省地税局关于对在滇电力企业全面征收水资源费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对在滇电力企业全面征收水资源费办法
省财政厅 省发改 委 省水利厅 省地税局
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决定对在滇的电力企业全面征收水资源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 2004 ﹞ 36 号)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用于发电和循环冷却的电力企业。
二、征收标准。根据电力企业的总装机容量,按取水来源情况分类确定征收标准。
从江河取水: 大型(也包 括 特大型,下同) 水电企业发电取用水按每千瓦小时 1 分收取,大型火电企业取用水按每立方米 1.5 分收取;中型水电企业发电取用水按每千瓦小时 0.7 分收取,中型火电企业取用水按每立方米 1.1 分收取;小型水电企业发电取用水按每千瓦小时 0.4 分收取,小型火电企业取用水按每立方米 0.7 分收取。
从湖泊取水:大型水电企业发电取用水按每千瓦小时 1.5 分收取,大型火电企业取用水按每立方米 2 分收取;中型水电企业发电取用水按每千瓦小时 1.1 分收取,中型火电企业取用水按每立方米 1.5 分收取;小型水电企业发电取用水按每千瓦小时 0.7 分收取,小型火电企业取用水按每立方米 1 分收取。
从地下取水:大型水电企业发电取用水按每千瓦小时 1.5 分收取,大型火电企业取用水按每立方米 2 分收取; 申型水电 企业发电取用水按每千瓦小时 1.1 分收取,申型火电 企业取用水按每立方米 1.5 分收取;小型水电企业发电取用水按每千瓦小时 0.7 分收取,小型火电企业取用水按每立方米 1 分收取。
三、缴库比例及征缴方式。水资源费实行分级缴库管理办法,省 50% 、地州市 20% 、县 30% ;企业在缴纳水资源费时,按省、地州市、县缴库比例填制收入缴款单,分别缴入省、地州市、县各级金库。
四、征收机关。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
五、水资源费的征管经费由省财政厅纳入部门预算按规定给予核拨。
六、本 办法 自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