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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山东省对电信邮政企业实行增值税全业务汇总纳税

山东省对电信邮政企业实行增值税全业务汇总纳税

鲁财税〔2020〕35号

山东省对电信邮政企业实行增值税全业务汇总纳税

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山东省电信邮政企业汇总纳税的业务范围在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业务基础上,增加了销售货物等业务,实现了增值税全业务汇总纳税。同时,调整分支机构增值税预征率,电信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预征率由 3% 调整为 1%,邮政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预征率由 0.8% 调整为 1%。上述政策实施后,可有效降低我省电信邮政行业企业财务管理成本,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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