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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的代收

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的代收

权责清单详细信息
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的代收
编号
4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墨江哈尼族自治县税务局
设定依据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的通知》(云地税发〔2008〕292号):云南省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由地税机关代收。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征收标准。

3.征收阶段责任:对申报的基金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开票征收缴入国库。

4.事后监管责任:对未入库未申报进行催报催缴。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在代征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费款,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当事人的。

3.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当事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的通知》责任和要求部分第二条。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和投诉:

办税服务大厅“综合服务”窗口;电话:4231073。

2.纪检监察投诉:

监察室;电话:4231074。

3.信函咨询和投诉:

规费股;电话:4239239;

法规股,电话:4231791。

4.网站咨询和投诉:

(暂无)

5.电子邮箱:

(暂无)

救济途径
对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代征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所属上级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该局所在地县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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