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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淄财采〔2021〕4号)

2021-05-06
关于转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淄财采〔2021〕4号)
各区县财政局,高新区、经开区、文昌湖区财政局,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转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2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责任主体,要认真学习贯彻《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必须把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作为应尽的义务,要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二、各采购代理机构要根据采购人确定的采购需求,规范开展采购活动,切实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性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以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沟通衔接,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和督促各级主管预算单位、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积极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确保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落地见效。同时,要加大对采购代理机构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监督检查力度,强化考评结果应用。对政府采购各方主体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附件:《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转发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采〔2021〕7号)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5月6日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转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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