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转发《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转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转发《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转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转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21〕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强化主体责任意识,积极落实中小企业采购政策。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发起者和需求的主导者,必须充分认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工作,建立健全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内部决策和执行机制,切实担负起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主体责任,不断提升政府采购业务素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政策,严禁以不合理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不断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性,着力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二)规范编制采购预算,足额预留中小企业采购份额。各采购人要统筹协调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面向中小企业政府采购预留份额,部门年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政府采购金额不得低于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 60%;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该项目政府采购预算全部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6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通过足额预留采购份额,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助推和帮扶作用,鼓励更多符合采购政策条件的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三)严格执行价格扣除,给予小微企业顶格评审优惠。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0%的顶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也要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给予相应价格评审优惠。
附件: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转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21〕7号)
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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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财采〔2021〕22号 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转发《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转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