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关于征求《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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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办会〔202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有关要求,建立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机制,强化会计师事务所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c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我们研究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1年12月10日前将意见以纸质材料或电子文本形式反馈财政部会计司。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欢迎有关方面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注册会计师处 江医 薛杰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 电话:010-61965184/68553012 传真:010-68552934 电子邮件:xuejie@mof.gov.cn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规定(征求意见稿) 2.《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21年11月23日 (来源:中国财政部官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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