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参与主体行为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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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
现将《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参与主体行为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鲁财采〔 2021〕1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参与主体行为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鲁财采〔 2021〕17号)
济宁市财政局
2021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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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财采〔2021〕37号 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参与主体行为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