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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泸水市发展和改革局 |
| 《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六条 市以上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事业收费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第一款贯彻落实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第六款指导、协调、管理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做好收费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6号)第一条: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同步停止或取消本地区收费许可证制度,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等部门印发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2668号)同时废止。 |
| 1.受理,根据收费单位申请,会同财政部门协商是否立项上报上级审批; 2.上级批准立项收费后,即告知收费单位进行收费; 3.接到上级明文规定取消或降低收费项目或标准后,及时告知涉及的收费单位停止或降低收费; 4.按规定实施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报告制度。 5.建立收费政策及执行情况后评估制度。 6.强化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和收费公示制度。 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 2.收费单位申报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而未上报的; 3.未按上级规定时间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 1.窗口咨询或投诉:泸水市发改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号码:0886-3636311;泸水市发改局办公室电话:0886-3627964。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泸水市纪委泸水市监委派驻市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 3.信函投放:泸水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电话:0886-3627964 4.泸水市发改局门户网站 https://www.ynls.gov.cn/fgj/bmzz.html 电子邮箱: lssfgj@163.com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水市人民政府或州发改委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017年在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