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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开展2022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稽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2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稽核工作的通知

2022-11-14

关于开展2022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稽核工作的通知

各 医疗保险参保单位:

为确保 医疗 保险费应收尽收,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及 《山东 省 社会保险稽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组织开展全市 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下同)缴费基数稽核 工作,现将有关事项 通知 如下:

一、时间安排

自 2022年 11 月起。

二、稽核内容

参保单位 2022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以及实际缴费情况。稽核中如遇到特殊问题涉及到以前年度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进行稽核。

三、稽核 流程

第一阶段: 自查自纠。请各参保单位严格 落实医疗保险费缴纳主体责任,对照缴费标准,自 查整改,发现存在问题的,主动报市医保基金稽核中心。

第二阶段:抽检稽核。根据数据分析情况,抽取部分单位依法进行 稽核 ( 被抽查单位由当地医保部门负责通知 ),主要 采取 书面稽核方式,依法依规调取被抽检单位相关书面资料,由专业人员进行比对核查。

第三阶段:后续处理。根据单位自查、稽核结果,依法依规按程序处理。

四、 相关 要求

( 一 ) 高度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依法依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是法律规定,请各参保单 位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组织自查自纠。

(二)配合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参保单位配合检查是法定义务,请各被抽查单位务必依法尽责。

( 三 ) 及时准确报送所需材料。被 抽查 单位收到《医疗保险稽核通知书》后,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工作要求提供稽核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报送资料不及时、提供资料不真实或不完整,经督促后仍不整改落实的参保单位,转为实地稽核。

联系电话: 8097675

潍坊 市 医疗保险基金稽核中心

2022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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