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文件的通知(云财非税〔2018〕23号)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文件的通知(云财非税〔2018〕23号)
云财非税〔 2018 〕 23 号
各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滇中新区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云南电网公司、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农垦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现将《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 2018 〕 39 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 2018 年起,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上限,不得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 2 倍。
二、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云南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调整为 2.25 厘/ 千瓦时。
[附件: 转发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文件的通知(云财非税[2018]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