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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医保发〔2023〕24号
2023-03-29
索引号:11370000MB28468513/2023-00528发布机构:医药服务管理处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组配分类:鲁医保发
发布日期:2023-03-29成文日期:2023-03-29
有效性:

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医保发〔2023〕24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险事业中心、省医疗保险基金稽核中心,胜利油田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现将国家医保局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1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自2023年1月8日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以来,各地扎实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助力群众平稳度过了感染高峰期。目前,疫情防控实现平稳转段,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全面理解贯彻《通知》精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决策部署上来,及时调整完善政策措施,切实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

二、调整临时支付药品范围。国家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内未纳入医保目录的新冠治疗药品,被列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完善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实施分类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8号)中“疗程治疗费用与医保目录内同类药品差异较小”(A类)类别的,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参照乙类药品管理,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原则上不高于30%。原先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停止执行。

三、做好落地执行。相关部门要主动履职,密切配合,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培训指导,共同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读,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本通知事项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以患者入院或就诊时间计算,《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医保发〔2023〕1号文件优化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1号)同步停止执行。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有关部门报告。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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