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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政策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政策文件的通知

云财非税〔2019〕12号
2019-06-28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政策文件的通知

省委宣传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电网公司,各州、市财政局,财政部云南监管局 :

现将《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 〕 46 号)转发 给 你们,并 作 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 纳义务 人应缴费额的 50% 减征。

二、 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云南省国家重大水利 工程 建设基金征收标准调整为 1.125 厘/ 千瓦时。

三、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产教融合型企业职业教育投资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比例为 30%。

[附件: 转发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政策文件的通知(云财非税〔201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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