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
| 索引号: | 015113227-201908-156750 | 主题分类: | 非税收入管理 |
| 发布机构: | 昆明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19-08-29 16:26 |
| 名 称: | 我市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 | ||
| 文号: | 关键字: | ||
我市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
我市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政策文件的通知》(云财非税〔2019〕12号)要求,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自2019年7月1日起,云南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调整为1.125厘/千瓦时;自2019年1月1日起,产教融合型企业职业教育投资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比例为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