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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地方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云财非税〔2019〕13号
2019-06-01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地方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玉溪市、大理州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22 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 2019 〕 1 号),关于“2019 年底前实现省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零’”的要求,经研究从 2019 年 7 月 1 日起,取消大理古城洱海资源保护费、抚仙湖资源保护费。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大理古城洱海资源保护费的通知》(云财综〔 2008 〕 187 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大理古城洱海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收费〔 2009 〕 864 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抚仙湖资源保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财综〔 2009 〕 142 号)、《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抚仙湖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收费〔 2013 〕 130 号)等收费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地方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云财非税【201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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