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1〕1号)
| 索引号: | 11370600MB2856195J/2021-20858 | 组配分类: | 减税降费政策 |
|---|---|---|---|
| 发文机关: | 开发区财政金融局 | 成文日期: | 2021-01-18 |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1〕1号)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政策的通知
鲁财税〔2021〕1号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0〕17号),现将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25号)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
山东 省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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