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中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范围的通知
| 索 引 号: | 暂无 | 主题分类: | 财政 |
|---|---|---|---|
| 成文日期: | 2020-12-11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
| 发布机关: | 山东省财政厅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中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范围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鲁财税〔2020〕48号 | 有 效 性: | 失效 |
| 主题分类: | 财政 |
|---|---|
| 发布机关: | 山东省财政厅 |
| 发文字号: | 鲁财税〔2020〕48号 |
| 成文日期: | 2020-12-11 |
| 统一编号: | 无 |
| 有 效 性: | 失效 |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中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范围的通知
鲁财税〔2020〕48号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规定,现将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范围通知如下:
我省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包括茶叶、中草药、鲜奶等。
本通知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