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相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6号 海关总署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相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相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 〔 2021 〕 106 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国务院公报编辑室,商务部文告办公室。:
经国务院批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生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55 号发布)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法》以及本公告中所述的成员方是指中国 、 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协定》的国家。成员方范围后续发生变化的,海关总署将另行公告。
二、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 (以下简称进口人)、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 办理 《 协定 》 项下货物海关申报手续 的,按照 海关总署公告 2021 年第 34 号 对“尚未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 有关要求 填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 (出) 口货物报关单》 (以下简称《 报关单 》 ),提交原产地单证。《协定》的优惠贸易协定代码为“22”。
进口人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填报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时,原产地证明“《协定》项下原产国(地区)”栏目包含“”或者“*”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栏目应 当相应 填报“原产地不明(按相关成员最高税率)”(字母代码 HRA,数字代码 801 )或者“原产地不明(按所有成员最高税率)”(字母代码 HRB,数字代码 802 )。
三、 进口人 依据《办法》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享受《协定》项下税率的,应当按照以下方式 办理 :
(一)申请适用对为该货物生产提供原产材料的 其他 成员方相同原产货物实施的《协定》项下最高税率的,《报关单》“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栏 目 应当填报“原产地不明(按相关成员最高税率)”,并提供 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适用对所有其他成员方相同原产货物实施的《协定》项下最高税率的,《报关单》“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栏 目 应当填报“原产地不明(按所有成员最高税率)”。
四 、 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申请人 可以向海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 等我国签证机构 申请签发 《协定》 项下原产地证书。
《协定》项下输新加坡、 泰国、 日本 、新西兰 和澳大利亚的原产地证书为可自助打印证书,相关事项按照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77 号执行。
五、海关认定的经核准出口商,应当按照 海关总署令第 254 号 及相关公告 的规定 出具原产地声明。
六 、依据《办法》第二十二条申请签发或者开具背对背原产地证明,且货物进境时未 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填报初始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 的,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人或者经核准出口商应当 补充填报。
七 、《协定》生效之前已经从 其他 成员方出口,尚未抵达我国的在途货物,进口人在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向海关提交 有效 原产地证明 的,可 以申请享受《 协定 》 项下 协定税率。
《协定》生效之前已经从我国出口,尚未抵达其他成员方的在途货物,2022 年 6 月 30 日前,申请人 可以 按照《办法》规定 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经核准出口商可以 开具原产地声明。
八 、《办法》第三条所述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见附件 1 ; 第十四条所述《特别货物清单》见附件 2 ; 第十八条所述原产地证书格式 和填制说明 见附件 3,原产地声明最低信息要求见附件 4 ; 第二十九条所述 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格式 见附件 5。
本公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