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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340号
2021-02-11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发文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02-07

标 题: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 340 号)

发文字号: 省政府令第 340 号

发布日期: 2021-02-11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 340 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 2020 年 12 月 29 日省政府第 97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李干杰

2021 年 2 月 7 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山东省科学技术保密实施细则》等 17 件规章予以废止,对《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 7 件规章予以修改。修改的 7 件规章,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相关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1. 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

分送:省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省长、副省长。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 年 2 月 1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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