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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政规〔2021〕1号
2021-03-04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索引号: 53000000114/202100039 文号:云政规〔 2021 〕 1 号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开日期: 2021-03-04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深入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 212 号)规定,省人民政府对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以省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 240 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 132 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 1 )予以保留,继续有效。对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委”、“办”、“厅”、“局”等有关表述的,按照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予以规范。其起草部门或者承担主要职能的部门应当根据文件施行情况,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实行动态管理,在施行过程中需要清理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 二、对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与国家政策不一致,或者与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不适应的 12 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 2 )部分条款予以统一修改。 三、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与国家政策不一致,或者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要求不一致的 29 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 3 )予以全面修改。由起草部门或者承担主要职能的部门及时进行全面修改,并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单独行文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施行。 四、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被修改、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要求不一致,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67 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 4 )予以废止或者宣布失效。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 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部分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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