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行政处罚与行政许可“双公示”目录
市人社局行政处罚与行政许可“双公示”目录
| 序号 | 行政决定部门 | 项目名称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 | |
| 1 | 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六条 【行政法规】《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2 | 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行政法规】《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3 | 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 【行政法规】《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4 | 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行政法规】《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5 | 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依法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行政法规】《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6 | 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三十五条 【法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第三十一条 【行政法规】《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7 | 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三十三条 【行政法规】《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8 | 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七十条 【行政法规】《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9 | 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七十四条 【行政法规】《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10 | 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七十四条 【行政法规】《江西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行政法规】《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11 | 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放置许可证,公示从业人员姓名、照片等信息,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者未建立服务台账及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七十一条 【行政法规】《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五十九条 【行政法规】《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12 | 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七十五条 【行政法规】《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13 | 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培训机构采取虚报培训人数或者培训时间等手段套取政府培训补贴的处罚 | 【行政法规】《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六十条 【行政法规】《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14 | 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15 | 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七十四条 【行政法规】《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16 | 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处罚 | 【部门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7号)第三十条 【行政法规】《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17 | 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及解聘台、港、澳人员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处罚 | 【部门规章】《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第十六条 【行政法规】《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18 | 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19 | 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学校出资人违法取得回报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四十九条 【行政法规】《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四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20 | 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学校未依照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五十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21 | 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五十一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22 | 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23 | 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第五十一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24 | 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第五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25 | 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第五十三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26 | 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第五十六条 【部门规章】《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第五十六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27 | 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第五十七条 【部门规章】《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第五十五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28 | 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市本级参保的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行政法规】《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29 | 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行政法规】《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30 | 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市本级参保的单位和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行政法规】《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31 | 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市本级参保的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三条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二条 【行政法规】《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32 | 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市本级参保的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处罚 |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四条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三条 【行政法规】《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33 | 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和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费情况的处罚 |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四条 【行政法规】《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34 | 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 【行政法规】《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35 | 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市本级参保的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十二条 【行政法规】《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36 | 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处罚 | 【行政法规】《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十八条 【法律】《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第三十九条 【行政法规】《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37 | 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市本级参保的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处罚 |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三条 【行政法规】《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 【法律】《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94号)第三十八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38 | 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第六十条 【行政法规】《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39 | 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的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法规】《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40 | 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处罚 |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41 | 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第六十三条 【部门规章】《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二十五条 【行政法规】《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42 | 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公示最低工资标准、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处罚 | 【部门规章】《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43 | 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行政法规】《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 【规章】《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九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44 | 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未按照规定一次性结算工资并付清的处罚 | 【规章】《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59号)第四十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45 | 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保存工资支付表或者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清单的处罚 | 【规章】《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59号)第四十一条 【行政法规】《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46 | 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拒绝、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工资支付监督检查的;拒绝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工资支付相关资料、证明的;隐瞒事实真相,出具虚假的或者隐匿、销毁工资支付相关资料、证明的处罚 | 【规章】《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59号)第四十三条 【行政法规】《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47 | 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处罚 | 【行政法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第七条 【行政法规】《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48 | 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处罚 | 【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 【行政法规】《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49 | 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拒绝职工一方签约要求的;不提供或者不如实向职工一方提供有关的情况和所需资料,不给予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时间,造成无法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集体合同以及不按规定报送集体合同的处罚 | 【行政法规】《江西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三十四条 【行政法规】《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50 | 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职工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的处罚 | 【行政法规】《江西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三十六条 【行政法规】 《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51 | 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八条 【行政法规】 《江西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行政法规】《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52 | 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的处罚 |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三条 【行政法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十三条 【行政法规】《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53 | 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五条 【行政法规】《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54 | 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市本级参保的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罚 |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行政法规】《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55 | 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处罚 | 【行政法规】《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56 | 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或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 【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八条 【行政法规】《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57 | 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的处罚 |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发布,人社部令第23号修订)第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行政法规】《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58 | 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59 | 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学校克扣或者拖欠教职工工资、拒绝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 【行政法规】 《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四十三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60 | 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学校采取支付生源组织费的形式组织生源的处罚 | 【行政法规】 《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四十六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61 | 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生源学校向民办学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生源组织费的处罚 | 【行政法规】《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四十七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62 | 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过程中,收取费用的处罚 | 【行政法规】 《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四十八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63 | 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学校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跨学年预收费用的处罚 | 【行政法规】 《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四十九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64 | 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考核鉴定机构在考核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提高、降低考核鉴定标准进行考核鉴定的处罚 | 【行政法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法规】 《江西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65 | 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考核鉴定机构拒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改进鉴定条件的处罚 | 【行政法规】 《江西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66 | 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考核鉴定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法规】 《江西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
| 67 | 市人社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处罚 | 【行政法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