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随用电量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 索引号: | 015113171-201703-113306 | 主题分类: | 公示公告 |
| 发布机构: |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17-03-03 14:22 |
| 名 称: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随用电量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 ||
| 文号: | 关键字: | 云南省 人民政府 用电量 征收 地方 水利建设 j基金 |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随用电量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为加快我省水利建设,优化水资源配置,缓解滇中地区水资源供需矛盾,支持滇中引水工程建设,根据《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号)规定,并经财政部批准,现将随用电量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从2017年1月1日起,按照2分/千瓦时的标准,对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实际用电量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全额缴入省级国库,专项用于滇中引水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