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 索 引 号: LC0004/2009-00844
发文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 F30130-0202-2008-0006 - 成文日期: 2009-03-11
主题分类: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74 号,以下简称“74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握政策,规范操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要准确把握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中的社会保险政策,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有效地解决国有农垦企业参保难、缴费难等问题,确保农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落到实处。1 、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农垦企业正式职工(包括已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从即日起,可以企业为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申请, 按规定对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资格、企业和个人缴费基数、养老金计发标准等进行审核。相关资格认定标准仍执行省社会保险局赣社险局[2004]15 号文件的规定。3 、原按赣府厅发[2000]37 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原省属 12 家农垦企业未参保职工按照赣府厅发[2000]37 号文件规定参保,参保后的缴费办法及养老金计发办法仍按 37 号文件及相关文件执行;原按赣劳社养[2003]55 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农垦企业未参保职工按照赣劳社养[2003]55 号文件规定参保,参保后的缴费办法及养老金计发办法仍按 55 号文件及相关文件执行。其中,办理参保手续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人员,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之下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相应的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2008 年 6 月 30 日前办理参保手续的已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人员,计发养老金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一按 2006 年的相应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不参加办理参保手续前的养老金调整。4 、新参保职工 2008 年 6 月 30 日前补缴养老保险费时,补缴基数统一按 2006 年的相应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不另行加收利息和罚收滞纳金。其中,按 37 号文件参保的职工,补缴时间从 2000 年 3 月开始计算,补缴基数统一为所在设区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60%,其补缴期间的缴费指数统一按 0.6 计算,其他时间段的缴费指数仍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按 55 号文件参保的非农企业职工,补缴时间从 2003 年 7 月开始计算,补缴基数统一为所在县(市、区) 2006 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60%,缴费指数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按 55 号文件参保的农业职工,补缴时间从 2003 年 7 月开始计算,补缴基数统一为 2006 年所在县(市、区)农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指数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2008 年 7 月 1 日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办理参保手续的,补缴基数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按 2007 的相应金额确定,以此类推。5 、 2008 年 7 月 1 日以后,参保人员(含新参保人员)已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而未及时办理计发养老金手续的,按实际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时间确定计发养老金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从办理计发养老金手续下月起计发养老金,不参加办理计发养老金手续前的养老金调整。6 、仍为农垦企业正式职工,但由于原农垦企业参保时间截止原因而按赣劳社养[2005]11 号文件或赣府厅发[2003]3 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如本人自愿,可按上述规定执行。其中,原已缴费部分可以充抵按上述规定应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仍有多余的,可充抵今后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已退休的不再改办,已流动到城镇就业(含灵活就业)不属于农垦企业正式职工的,不再改办。7 、原已按赣府发[1990]52 号文件、赣府发[1995]50 号文件、赣府发[1999]14 号文件等政策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的农垦企业,其尚未参保的职工,按城镇国有企业漏保职工相关政策办理,不执行上述政策。8 、规范操作,维护好政策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对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费征缴到位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进行参保登记、信息录入、业务台账记录、个人账户记录、政策宣传等工作;对进入发放程序的人员,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实现规范化管理,确保按要求发放相关待遇;对人员资格认定和待遇核定等信息要进行公示;要充分发挥业务经办大厅的作用,尽量方便企业和群众;要积极配合,主动服务,在年底前完成有关人员的资格审核、缴费基数审核、工龄审核、待遇审核等工作。二、建立机制、明确责任。推行“两田制”,是我省适应农场税费改革,明确农垦企业和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后的缴费责任和缴费方式的新举措。通过实行“两田制”,将农垦企业和正式农工共同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直接与正式农工承包的耕地面积挂钩,将缴费责任和缴费额直接落实到耕地这一生产资料上,并给予适当的财政补助,从制度上解决了一直困扰我们国有农垦企业缴费责任不到位、缴费主体不落实、收缴率不高的难题。各地要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充分发挥企业、职工和社保机构三个积极性,明确企业、职工和劳动保障部门三方责任,建立农垦企业正常缴费的长效机制,努力提高提高农垦企业的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率,做到应收尽收。在具体操作上,要考虑到农业企业的生产特点,允许农业企业按收获季节或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但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必须缴清应缴费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收好、管好、用好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要求,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并尽快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社会化发放。三、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结合当地国有农垦企业的实际,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以税费改革为契机,切实解决国有农垦企业参保难、缴费难、待遇支付不及时、不足额的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力量,有计划、有步骤地认真组织实施国有农垦企业的社会保险政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深入企业,加强调查研究,正确处理政策贯彻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指导协调,及时化解矛盾,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劳动保障厅报告。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实,请各设区市于 2007 年 12 月 20 日前按《江西省国有农垦企业养老保险基本情况统计表》(样式附后)的要求填报政策落实情况,省厅将在年底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 OO 七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