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 索引号 | 11460000008174507Q/2022-05309 | 主题分类 | 政策文件 |
|---|---|---|---|
|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 ||
| 标题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7号) | ||
| 发文字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7号 | 发布时间 | 2021-12-22 |
| 文件类型 | 公告 | 废止时间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7号)
现将出口货物保险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一)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
(二)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二、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上述跨境应税行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按照现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已缴纳的相关税款,不再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12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066/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