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05079 | 分 类 |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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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23年04月24日 | |
| 名 称 | 关于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2023〕10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 :
经查,你行在开展基金销售业务中,省分行及部分下辖分、支行存在基金销售业务部门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 1/2 等问题。
上述问题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75号,以下简称《基金销售办法》 )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 《 基金销售办法 》 第五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行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进一步加强基金销售业务的合规管理。你行应于2023年 5 月 12 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 3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