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税收控管的通知干府办字〔2013〕92号
| 索 引 号: | E29001-0202-2015-0490 | 分 类: | 政策文件 | ||
| 责任部门: | 发文日期: | 2015年01月07日 | |||
| 标 题: | 关于加强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税收控管的通知干府办字〔2013〕92号 | ||||
| 公开方式: | 公开时限: | 公开范围: | |||
关于加强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税收控管的通知干府办字〔2013〕9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场,县直各单位:
为加强我县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税收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和《余干县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将我县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税收管理纳入综合治税控管范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的所得,如能提供真实、有效、合理的股权转让合同的,则按照合同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如不能提供真实、有效、合理的股权转让合同,则由税务部门通过调取相关部门信息、开展税务检查以及依据举报线索等途径取得其真实交易价格后,据实进行清缴。同时,税务部门对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受让方签订的虚假股权转让合同,配合纳税人逃税的,将按照《征管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二、 股权转让中负有纳税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在缴纳税收后,需凭税务部门开具的《纳税审核意见书》、完税凭证原件和股权转让合同等资料到县综合治税办公室进行审核;待审核通过后,由县综合治税办公室为其开具《余干县综合治税认定书》;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县综合治税办公室出具的《余干县综合治税税收认定书》,为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同时,由工商部门对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进行查验和归档。
三 、县税务部门应建立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电子台账,对所辖企业个人股东逐户登记,将个人股东的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实施动态管理。县工商、税务、综合治税办公室等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形成完整的管理链条。
四、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余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 年10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纪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武部政工科。
余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3 年10 月23 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