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水利局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南昌市水利局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赣府厅明〔2023〕14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落实2023年省<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洪府办发〔2023〕17号)要求,为了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清理范围是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范围按照《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5号)的相关规定为2015年9月1日以后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021年5月30日以后制定的标注“暂行”“试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为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代拟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本局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标准
主要围绕以下四类问题进行清理:
(一)条款内容是否存在与法律、行政法规、省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情形;
(二)条款内容是否存在不符合“放管服”改革、现行开放政策,有悖高质量发展,阻碍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形;
(三)条款内容已不符合改革发展需要或者主要内容已被法律、行政法规、省市地方性法规的具体规定所涵盖,且没有保留或者修改必要,应当予以废止的情形;
(四)其他需要清理的内容。
三、清理职责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由制定或者实施单位(科室)负责清理、更新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实施主管单位(科室)先行清理。几个单位(科室)联合起草或涉及多个单位(科室)职责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头单位(科室)做好沟通协调工作,会同相关单位(科室)进行清理。
负责清理的各单位(科室)对规范性文件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意见,填写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2)、登记表(附件3)和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4),形成清理结果报告,并于4月21日前报送局政策法规科。对于亟需修改或者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及时处置。难以在6月30日前完成修改的,请于4月21日前将修改计划报送局政策法规科。
四、清理工作要求
1.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建设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的基础性工作。请各单位(科室)高度重视,明确任务分工,压实相关责任,对照清理范围和标准,认真组织开展调研、论证,逐条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分析,客观、公正、全面地提出清理意见,局属各单位的清理结果报告应当经过班子集体研究,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2.本次清理工作将纳入年度全面依法治市、法治政府建设督察考核内容,对报送材料不及时、清理工作质量不高的实施主管单位(科室)将视情扣分。
3.请局属各单位于2023年4月12日前报送一名清理工作联络员。清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与局政策法规科沟通联系,联系人:熊悦旻,联系电话:83883593,邮箱:79941902@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