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社会发展局 :
为规范和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对《江西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关于《江西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 教育厅
(此处盖章)
202 6 年 2 月 13 日
附件
江西省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 优质 均衡发展,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 2025〕68号),结合 我 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补助经费),是指中央和省 级 财政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 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 三 条 补助经费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 四 条 补助经费 支持 方向包括 :
(一)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主要包括:
- 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 补助生活费。民办学校学生由学校按照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的补助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所需资金由选定课程的同级财政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中央 、省 与 市县 按规定比例分担,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并按国家基础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
- 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公用经费补助水平。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由 国家统一制定。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由中央 、省与市县 按规定比例分担,用于保障义务教育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的费用,具体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 巩固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公办学校校舍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资金由中央与 地方 按规定比例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由市县承担。
- 实施 罗霄山脉原 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对在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学校和教学点工作的教师给予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二)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补助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统筹安排,中央财政给予工资性补助,补助经费根据在岗特岗教师人数、补助标准 等 据实结算。
(三)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该计划按规定在国家和我省地方计划地区范围内实施,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学生 营养膳食补助国家基础标准。国家计划地区营养膳食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地方计划地区营养膳食补助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中央财政给予生均定额奖补。
第五条 补助经费由中央、省与市县财政分项目、按比例共同承担。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各细项的分配因素、分担比例及 计算方法见附表。补助标准如有调整将另行发文。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实际、财力状况 等,适时 按规定程序 调整相关补助标准及分配因素。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分配公式为: 各地各有关部门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补助 资金+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 资金+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 资金。
第六条 各 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每年 1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教育厅报送 当年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 申报材料,并对 申报材料 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上年度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以及 监管局发现问题和整改情况。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本设区市义务教育工作目标、补助经费区域绩效目标表、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 七 条 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教育厅负责提出区域绩效目标,提供补助经费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对提供的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并 对资金的使用、项目执行及效益实现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工作等。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各地 及有关 部门补助经费预算金额,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和 绩效目标。各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对上级下达和本级对应安排的城乡义务 教育 补助经费,在基础数据 提供 、 资金分配下达 、 预算绩效管理 等方面职责 可 参照执行。
第 八 条 省财政厅在 收到中央 财政 补助经费预算文件(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会同 省教育厅 研究提出分配意见,连同省级对应安排资金,于三十日内下达 至各市县,并抄送财政部江西监管局。各地在收到省级预算文件后,连同本级对应安排的资金,科学合理进行分配。
第 九 条 补助经费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国家课程和省级课程免费 教科书由省教育厅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统一组织采购。
第十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责任、按规定切实落实应承担的资金;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高资助的精准度;做好农村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资金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统筹落实好 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 特岗教师在聘任期间的工资津补贴等政策;科学确定营养改善计划供餐模式 和经费补助方式。
第十 一 条 各设区市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 经费管理工作 的指导及监督。县 (区) 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指导义务教育学校增强预算管理意识,细化预算编制,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和规范性。督促学校抓好预算执行,做好预决算公开相关工作。县 (区) 级教育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学校校舍进行排查、核实,结合优化义务教育资源配置有关要求,编制校舍安全保障总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项目,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情况,要逐级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 二 条 学校 应当健全 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等制度,切实规范使用补助经费,规范细化公用经费支出范围与标准,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合理合规安排使用。将公用经费用于保障义务教育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加强义务教育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库,做好项目建设前期准备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推进项目实施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 依法 依规 公开财务 及学生资助等有关 信息,并相应 接受 教育 主管部门 、 审计 、 财政等部门 及社会公众 的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 、教育 部门应按照《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和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目标管理,科学合理设定、审核绩效目标,按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加强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 四 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补助经费的监督。经费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资金管理,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将补助经费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经费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其中: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的公用经费补助资金不得 用于 教职工福利、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等 人员经费 和 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 等方面的支出。
第 十五 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申报、分配、使用和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 十六 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 设区市 财政、教育部门 可以 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 十七 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赣财教〔 20 21 〕 24 号) 同时废止。以往资金管理 规定 与本办法 不一致 的,以 本 办法为准。
附: 江西省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分配因素、分担比例及 计算方法
附
江西省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分配因素、 分担比例及计算方法
| 项目 | 分配因素、分担比例和计算方法 | |
| 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 公用经费 补助 | 按照在校生、补助标准和分担比例计算。生均公用经费执行国家基准定额 ,其他相关补助标准按财政部、教育部规定执行 。 分担比例: 西部政策延伸县中央 与地方财政 按 8:2分担 ; 非西部政策延伸县中央 与地方财政 按 6:4分担 。 地方承担部分, 按《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 (赣府发〔 201 6 〕 1 7 号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省与市县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赣府字〔 2020〕91号)执行。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 =〔在校学生 ×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寄宿生数×生均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标准+特殊教育学生数×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农村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数×100-规模较小学校在校生数)×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中央和省级财政分担比例。 |
| 国家及地方规定课程免费教科书(含字典)补助 | 按照在校生、国家基础标准和循环比例计算。免费教科书国家基础标准、循环比例,按照财政部、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 计算方法:国家课程教科书中央补助经费 =小学在校生数×小学免费教科书国家基础标准×小学免费教科书循环比例+初中在校生数×初中免费教科书国家基础标准×初中免费教科书循环比例+(小学一年级在校生数×学生字典补助标准)。目前确定的省级课程教科书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县课程教科书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承担。 | |
| 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 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补助标准和分担比例计算。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核定方法,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 5:5分担。 地方承担部分,继续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赣府发〔 2016〕17号)执行。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数×国家基础标准×中央和省级财政分担比例+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数×补助标准×中央和省级财政分担比例。 |
| 农村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 | 按照农村在校学生数、生均建筑面积标准、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分担比例等计算。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按 6:4比例分担 , 地方 分担 部分由市县财政 承担 。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 =[(农村在校生数 ×生均建筑面积标准-安全校舍面积)×折旧率1+安全校舍面积×折旧率2 ] × 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 ×分担比例。其中:折旧率1为1/30年,折旧率2为1/50年。 | |
| 原 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 | 按照原 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数、补助标准等因素 计算 。 补助由省级财政承担,中央财政给予适当奖补。 计算办法:补助经费 =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数 ×补助标准。 | |
| 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 | 按照在岗特岗教师数和补助标准计算。补助标准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补助由中央财政承担。计算方法:补助经费 =在岗特岗教师数×补助标准÷12×计发月份。 | |
| 学生营养膳食 补助 | 按照享受政策学生数、补助标准和实际补助天数计算。 国家计划地区为罗霄山脉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我省计划地区为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所需经费由 省级财政 承担 ,中央财政 给予适当奖补 。营养膳食国家基础标准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 =国家及我省计划地区学生数 ×国家基础标准×实际补助天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