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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下达2023年地方教育附加返还原征收地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23年地方教育附加返还原征收地资金的通知

抚财教指〔2023〕40号

关于下达2023年地方教育附加返还原征收地资金的通知抚财教指〔2023〕40号

各县(区)财政局:

为支持我市教育事业发展,根据《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办法》(赣财教〔2010〕154号)和《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地方教育附加返还原征收地资金的通知》(赣财教指〔2023〕35号)文件精神,现按2022年地方教育返还额度90%的比例预拨你县(区)2023年地方教育附加返还资金 万元,待下年度统一进行清算。本次下达资金请列入2023年预算科目,具体金额和一般公共预算收支科目详见附件,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县(区)严格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和赣财教〔2010〕154号文件规定,规范资金用途,尽快落实项目,及时拨付资金;并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执行预算,切实提 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各县(区)要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和《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发〔2019〕8号)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要对照区域绩效目标表同步分解下达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2023年地方教育附加返还原征收地资金情况表

2.2023年地方教育附加返还原征收地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

关于下达2023年地方教育附加返还原征收地资金的通知(附件1-2).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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