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地方教育附加返还原征收地资金的通知
- 索 引 号: FZ0008/2024-58039
发文机关: 市财政局
文 号: - 成文日期: 2024-12-13
抚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地方教育附加返还原征收地资金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区)财政局、抚州高新区财政局、东临新区财政金融局:
为支持我市教育事业发展,根据《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办法》(赣财教〔 2010〕154号)和《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地方教育附加返还原征收地资金的通知》(赣财教指〔2024〕35号)文件精神,现按2023年地方教育返还额度90%的比例预拨你单位(县、区)2024年地方教育附加返还资金 万元,待下年度统一进行清算。本次下达资金请列入2024年预算科目,具体金额和一般公共预算收支科目详见附件,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请严格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地方教育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 30%,其余需用于义务教育,包括维修改造义务教育学校校舍,添置必要的教学仪器设备,改善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等,促进我省市义务教育从基本均衡向优质均衡迈进。
二、 要按照《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发〔 2019〕8号)要求,进一步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要对照区域绩效目标表同步分解下达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 1. 202 4 年地方教育附加返还原征收地资金情况表
- 202 4 年地方教育附加返还原征收地资金 区域绩效
目标 表
![]()
03 抚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地方教育附加返还原征收地资金的通知(附件1-2)(附件).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