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税务
- [发文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 [联合发文单位] ----
- [实施日期] 2020-09-01
- [成文日期] 2020-09-01
- [发文字号] 2020年第 6号
- [废止日期] ----
- [发布日期] 2020-09-01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0年 第42期(总第678期)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2020年第6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2020年第34号),结合北京资源税特点,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规定,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成本利润率为10%。
二、资源税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三、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