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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用地免土地税

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用地免土地税

1989-12-21
事项名称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用地免土地税
政策依据文件名称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文号国税地字〔1989〕140号签发单位国家税务局
签发日期1989-12-21文件有效期待明确
事项政策条款五、关于对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按规定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及照顾各地的不同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对集贸市场用地征收或者免征土地使用税。
政策兑现期限1988年11月1日起
实施机构国家税务总局黎平县税务局监督投诉申请人可在政务大厅投诉服务窗口现场投诉或通过政务服务中心督查股(0855-6119627)、政府热线(0855-12345)电话投诉或通过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贵州省长栏目、 多彩贵州网书记省长群众直通交流台省长留言板、 贵州政务服务网在线咨询投诉。
服务咨询电话申请人可在政务大厅二楼法人综合服务A区1-3号综合受理窗口现场咨询,也可通过12366进行电话咨询或通过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进行线上咨询。
服务对象法人、其他组织
行使层级县(市、区)级
兑现形式符合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在首次申报享受时随申报表报送附列资料,或直接在申报表中填列减免税信息无需报送资料。
兑现条件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按规定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及照顾各地的不同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对集贸市场用地征收或者免征土地使用税。
兑现渠道 (方式)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网站(http://guizhou.chinatax.gov.cn/)“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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